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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中國解放軍企業來台設點,經濟部開後門」之說明

  • 張貼日:103-12-17
  • 發布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查「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於98年7月3日訂定發布,本次為強化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申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管理機制,以落實對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管理,爰修正本辦法。
本部於103年9月11日函報行政院核定,經行政院審查會議討論及相關單位建議,基於與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3項為一致性規範考量下,爰調整本辦法第6條文字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一、設立之目的或業務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二、設立之目的或業務涉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三、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軍事目的之營利事業。但其設立分公司之申請,已依本條例第73條規定經許可來臺投資者,不在此限。四、設立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五、申請許可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另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因此,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就相關案件均針對其投資人相關之背景進行事前查核;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將限制其來臺投資。且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對於有疑義之案件均專案送請國安局進行身分背景調查,是以已陸續否准包括華為公司在內之有軍方背景之投資申請案。
本部對於大陸來臺投資案,採行嚴格的事前查核機制,有疑義之案件均送請國安局進行身分背景調查,截至目前為止,並無核准大陸地區軍方企業來臺投資案件。本部「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修正係配合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實無所謂「開後門」情形。
經濟部商業司發言人:陳副司長秘順
聯絡電話:02-2321-2200分機323、行動電話:0939-945897
電子郵件信箱:mschen@moea.gov.tw
業務聯絡人:莊專門委員文玲
聯絡電話:02-2321-2200分機390、行動電話:0928-511030
電子郵件信箱:wlchuang@moea.gov.tw

類別

1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