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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商申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期貨公司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資格條件增訂但書規定案

  • 張貼日:103-12-16
  • 發布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為提升證券商之資金運用效率,增加證券商競爭力,金管會研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相關規定,修正重點為:證券商申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期貨公司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原則上應依現行規定高於200%,但如有特殊需要者,得採專案方式經本會核准予以放寬。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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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