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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第3條、第6條條文

  • 張貼日:98-12-30
  • 發布單位: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台內移字第0980958750號
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附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部  長 江宜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六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六、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七、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八、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九百元。
九、入境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十、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境證、旅行證及逐次加簽證(含加簽);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境證、多次旅行證及多次入出境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香港澳門居民在香港澳門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件,並要求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六條 下列入出境許可證件免收費:
一、香港澳門居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入境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出境證件。
二、大陸、香港澳門機組員及船員因任務進入臺灣地區所申請之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類別

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