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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醫事人員赴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草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 發布日期:91-11-25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新聞參考資料

本(二十五)日本會第一三一次委員會議討論有關行政院交議「台灣地區醫事人員赴大陸地區執業許可辦法」(草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將報請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施行。

本次討論內容,重點如次:

一、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赴大陸地區任職,本辦法草案係行政院衛生署在考量兩岸交流衍生相關醫事專業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關醫事活動之需求,及有利提供大陸地區臺商及家屬之醫療協助,爰依前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本項許可辦法,以利我醫事人員遵循及整體醫事人力管理。

二、該項許可辦法草案內容要點在明確規範我醫事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執業之程序規定,並明訂醫事 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執業不予許可及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情形,諸如:提供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 情事、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或違反醫事相關法令規定等;另訂定本辦法發布前已赴大陸地區執業者補申請許可之處理方式。

類別

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