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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委員會議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88-03-29

本會許副主任委員於八十八年三月廿九日委員會議後記者會報告事項及詢答事項如下:

報告事項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修正案,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教學或研究之條件,但明定該等人士將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根據修正案內容,今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條件,將由現行須在台設籍滿十年之限制,放寬為只要在台設籍滿兩年,且併計其在台灣地區或其他自由地區居住期間合計滿十年,以達延攬大陸優秀人才來台教學研究及保障其工作權之目的。惟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修正案中也明定前述大陸來台人員將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員會議去年即已通過該項修正案,並報請行政院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核轉立法院審議。但因第三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仍無法進行審查,視同廢棄。陸委會於是在今天舉行的第九十七次委員會議中再度討論通過該修正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重行報請行政院核轉本屆立法院再行審議。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在第九十七次委員會議中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該草案對於未來兩岸簽訂協議的意義、辦理機關及其簽訂的處理程序,以及應送立法院議決及報請行政院核定的事項及處理程序等均加以明確的規定。對於協議的實施程序及協議生效後修正、廢止或發生爭議的處理等,也作了詳細的規範。草案規定,未來我方主管機關、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在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效力之文書前,應先報請行政院同意,始得為之。其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主管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一個月內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送請立法院議決。鑒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間﹁辜汪會談共同協議﹂等四項協議簽署時,曾引發有關協議內容生效程序產生爭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乃著手擬定上述草案,作為未來兩岸簽署協議時的處理準據。該草案原於民國八十六年即經陸委會委員會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第三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仍未完成審查程序,陸委會於是在今天的委員會議中重行討論通過,並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本屆立法院再行審議。

三、此外,在今日委員會議中也就媒體過去經常報導,亦即涉及國家安全及機密業務的政務官和退離職之公務人員等赴大陸地區之規定,作了原則性、方向性的討論,未來希望朝修訂「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的方向著手。今天委員們就政策方向討論,皆認為過去對此未嚴密規範而有調整的必要,因此決定由內政部暨陸委會邀請相關單位,就技術及細節方面再行討論。原則上委員們皆同意,在許可辦法中設置審議委員會的方式,來審查將來涉及國家安全及機密業務的政務官和退離職之公務人員等得否赴大陸地區。至於退離職之後須隔多久時間之年限,以及限制哪一類人員等細節規定,並未在會中討論,而留待各機關自行思考,於內政部修訂辦法的過程中,再行提出討論。

詢答事項:

一、現行對於退休政務官赴大陸地區的規定為何?為何要對此作修正?

答:現行對於退休政務官赴大陸地區的規定未有嚴密規範。基於國家安全機密維護的需要,委員們咸認為有必要修正,此一大方向已獲諸位委員共識。至於對哪一類人員作規範,因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的涵蓋面很廣,目前尚未作出定義。過去開過幾次會之討論結果為,宜留待各部會自行思考。在方向上,大家都認為應該有所規範;作法上,將來這一類人,退離職之後,皆必須經過申請許可後方可赴大陸地區。至於如何審核,將來會組織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亦即這些人員將來赴大陸之前,向其所屬部會提出申請,再送交由審議委員會討論核定。至於人員規範及年限問題則留待內政部修訂辦法時再予討論。之前立法院及監察院也曾因為此部分未有規範,而表示意見。我們也曾討論過內政部所提的「台灣地區赴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訂辦法,提送至行政院後,認為宜回歸至修正條例,經討論後又認為修訂條例過於複雜,宜修改辦法,以加強落實管理執行。除了政府機關外,尚邀請法律學者共同參與,幾番討論,目前此一方向已定案。因為此事須周延思考,以訂出妥適辦法。此辦法之修訂將由內政部及相關單位討論後,送經陸委會委員會議討論,再提報行政院核定後實行。

二、未來審議委員會是否由各部會自行設立?

答:非每單位自行設立。初步構想是由相關部會共同設立一審查委員會,包括內政部、陸委會、國家安全局、法務部等成員,將來希望涉及該提出申請人員之所屬部會亦須派員參加討論。例如若有一教育部同仁退休後提出赴大陸地區之申請,則教育部也要派員參與審查。

三、是否以個案討論的方式決定?例如郝柏村先生提出赴大陸地區訪問之申請,因他曾擔任參謀總長,則由軍方人員派出一代表與其他部會共同審核決定?

答:對,未來的構想是如此。主要是由內政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等組成基本審查成員,再加上提出申請人員的原所屬部會共同審查。例如原服務國防部之退休人員提出赴大陸地區之申請,則國防部須派員參與審核,若涉及國家高科技,則國科會就應參與,諸如此類。

四、今天是否有特別提到郝柏村先生這次訪問大陸一事?

答:沒有。今天皆是大原則的討論,將來組織審查委員會時,涉及之申請人原服務單位也要參加,由大家集思廣益,客觀思考,以避免過分主觀。至於年限之問題,留待將來修訂辦法時再討論。今天原則上大家都同意須有規範,這是最重要的共識。下一步驟由內政部、陸委會邀請相關單位就辦法的修訂作思考,訂出草案後,再交由陸委會討論。

五、關於政務官的定義是採寬鬆或嚴謹?

答:今天未予討論,留待將來修訂許可辦法的過程中,各部會提出意見討論。

六、將來各部會依其業務性質各自作規定,屆時修訂的辦法是否併在同一許可辦法裡,或各部會有各自的辦法?若各部會執行的認定寬鬆各有不同,則如何注意法令的齊一性?

答:將來的規定應該訂入同一個許可辦法裡。至於認定的寬鬆標準,由各部會共同討論。例如認定什麼案件是否為機密,各主管部會對所屬業務各有其看法,但從另一角度看,也應有些普遍適用的客觀規範,這些將留待草擬修訂許可辦法時作進一步討論。本案之前經過幾次與學者專家討論,初步的構想是,應尊重主管機關對機密的認定,因為從第三者角度很難認定,基本上應由各主管部會提出來討論。

七、可否進一步說明為何回歸為修訂辦法?

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即規定,「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再進一步,其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可見相關規範的法源已存在,宜從此法源修訂許可辦法。

八、當初行政院認為要回歸修訂母法,係認定退離職的公務人員與政府間已無權利義務關係,而成為一般人民,既然如此,為何仍須適用許可辦法?

答:就是經過討論後,大家認為,即便是一般人民依照現行規定,也必須得到許可才能進入大陸地區。未來可能對一般人民赴大陸採用較為寬鬆的標準,惟對於涉及國家機密安全之人員,則必須加以規範,未來將可能依照許可辦法而採用個案審查方式決定。

類別

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