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陸委會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92-12-19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新聞稿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編號00六六號

陸委會本(十九)日第一四二次委員會議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業已放寬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修正來臺申請、延期申請及證件核發等程序規定;並增設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協助我國家代表隊培訓,延長停留期間規定。本案將報陳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發布實施。

為配合院長於本院第二八一五次會議政策指示,適時培訓產業所需科技人才,以突破性做法引進海外高科技人才,提昇國內科技技術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經本會本(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三七次委員會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申請文件表」增列第十九類「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並經內政部於十月二十三日以台內警字第0九二00八0七七四號公告實施,配合放寬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在案。

另外,鑑於亞奧運代表隊之培訓工作,因我國運動種類發展特性與教練訓練績效不一,又以亞運會與奧運會均為四年一次交叉舉辦,選手培訓工作不可因賽會年限而中斷,必須作連貫設計,因此為避免訓練計畫中斷,以符合人才養成與計畫銜續推動之意旨,故增訂第十二條第五項,就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延長其停留期間予以規範。

類別

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