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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相關事宜之說明

  • 發布日期:92-12-3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新聞稿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編號第00六八號

鑒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經 總統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本次修正為避免產生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形成雙重身分,造成權利重疊或衝突情事,參照國際間係以單一戶籍為常態,為利行政管理之需,並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考量,爰於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明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內政部爰配合擬訂「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及「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草案」,提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第一四三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即由內政部函報行政院,俟行政院指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之施行日期後,再配合發布,俾據以執行。主要內容如次:

一、「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

(一)明定適用對象。

(二)明定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程序及應備具文件。

(三)明定得不予許可、撤銷許可或廢止許可之事由

(四)明定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境管局核發證明書及辦理遷入登記程序。

二、「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草案」

(一)明定適用對象。

(二)明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事實發生日起,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三) 明定境管局應通報戶政事務所註銷戶籍及其他相關機關。

類別

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