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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委員會議後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88-03-01

本會許副主任委員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委員會議後記者會報告事項及詢答事項如下:

壹、報告事項:

一、今天本會舉行第九十六次的大陸委員會委員會議,此為蘇主任委員就任本會主任委員之後第一次主持委員會議。此次委員會議計有十四位部會首長親自出席,蘇主任委員並藉此機會特別介紹新任委員,包括國防部唐飛部長暨法務部葉金鳳部長,以及林碧炤顧問。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本次委員會議中指出,從整體民意趨勢來看,大多數(六成以上)的民眾仍然贊成政府繼續推動務實外交。此外,有七成以上民眾表示不同意中共以「一國兩制」解決兩岸問題的主張。對於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期望,主張維持現狀仍是民意的主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去(八十七)年自行委託辦理的七次民意調查,以及蒐集自其他民間機構所做的相關調查結果,進行彙整與綜合分析,以綜合了解民眾對大陸政策及兩岸關係發展的態度以及整體民意趨向,作為決策的參考。整體而言,一年來民意走向所顯示的意涵如下:

(一)兩岸關係:相對多數民眾(四成左右)認為一年來兩岸關係變化不大,有二成以上民眾認為兩岸關係趨於緩和。至於「柯江會談」與「辜汪會晤」對兩岸關係未來發展的影響,多數民眾認為前者的影響是負面的,而後者的影響則為正面的。

(二)未來兩岸關係發展:對於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期望,主張維持現狀仍是民意的主流。依據陸委會六分法的調查結果,絕大多數(八成左右)的民眾主張不同程度的維持現狀(包括「維持現狀,看情形再決定獨立或統一」、「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統一」、「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獨立」、「永遠維持現狀」)。長期以來,並沒有明顯的變化。值得注意的是,自八十五年三月以來,傾向獨立(含「儘快宣布獨立」及「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獨立」)的比率曾五度超過傾向統一(含「儘快統一」及「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統一」)的比率。而其他機構(如:聯合報系及新興民族文教基金會)採三分法所作調查結果,主張獨立的比率亦多半超過主張統一的比率。

(三)「一國兩制」:有七成以上民眾表示不同意中共以「一國兩制」解決兩岸問題的主張;即使「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成功,仍有六成以上民眾無法接受香港「一國兩制」的模式在台灣實施。

(四)兩岸經貿交流:有五成左右民眾擔心因為兩岸交流,會使台灣的經濟受到大陸控制。對於「戒急用忍」政策的具體作法,有超過六成的民眾表示贊成。至於「戒急用忍」政策應否修正調整或放寬,民眾看法則較分歧。

(五)兩岸直航:在未提示國家安全及兩岸對等條件情況下,大多數的民眾(六成以上)贊成開放兩岸直航;但也有五至六成民眾擔心開放直接通航會影響國家安全。此外,有七成以上的民眾懷疑中共與我通航的目的,並希望大陸先宣布放棄武力犯台,再談三通問題。

(六)兩岸談判:對於兩岸談判和平解決問題,半數民眾存有期待;惟有六成五民眾對中共與我談判的誠意表示懷疑。至於談判的時機,四成以上民眾不贊成兩岸現在進行政治談判。有六成以上民眾認為須等到大陸民主化,並且在制度上與生活方式上與台灣差距不大的時候,兩岸才可以進行有關統一問題的談判。對於兩岸協商應優先討論的議題,主張經濟性議題優先的民眾占較多數(約四至五成),主張事務性議題優先的民眾約二成,主張政治性議題優先的則最少(一成左右)。

(七)務實外交:主張發展我與其他國家關係優先者仍居多數。至於如果因為積極發展外交關係,而造成兩岸關係的緊張,大多數(六成以上)的民眾仍然贊成繼續推動務實外交。

三、今天委員會議之討論事項是由經濟部所提出「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之許可辦法」之修訂條文,此係經濟部提報行政院後轉交由陸委會審議,此許可辦法有如下三項修正重點:

(一)原辦法中規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機關則分別加以詳細列舉說明,如貿易方面由國際貿易局執行,投資方面由投資審議委員會執行,其他行為則由商業司執行等等,此次修訂將執行機關部分加以刪除,而保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較原規定簡單明瞭。

(二)至於將來商業行為應如何認定之規定,則修訂為由經濟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作決定,此為重要之修正。

(三)將來有關之書表、格式等,由主管機關以及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授權制訂。

此三項修訂條文於今天委員會議中討論通過後,將提報行政院,由行政院核定後,交由經濟部正式公告實施。

貳、詢答事項:

一、今天有媒體報導指出,由於台灣政治情勢及修憲問題尚未明朗,汪道涵先生可能拖遲至下半年方來台訪問,陸委會對此看法如何?

答:對於某一媒體引用不具名人士意見所作之報導,基本上本會不對此作出回應。但本人必須強調,我們政府非常重視邀請汪道涵先生來台灣地區訪問乙事。去年辜董事長在上海曾當面邀請汪道涵先生來台訪問,汪先生也同意,雙方都同意希望在今年春天成行,因此我們歡迎汪會長儘早到台灣地區訪問。我們也了解,大陸方面在處理這些事情上會有內部情勢各種層面的考量,此外,國際情勢變化、大陸和其他國家的互動等,也都會影響到大陸當局各方面的思考,這些我們不便作太多揣測。就此問題,我們的立場仍是希望汪先生能一如他和辜董事長交換意見時所提,於今年春天來訪,且愈早愈好。我方海基會也已作好準備,上週又再度去函,希望對方副秘書長層級能儘早來此商量。

二、剛才您所提「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之許可辦法」之第二點是項重大修正,與原規定相較有何不同的影響?

答:將來哪些商業行為在許可範圍內,由經濟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後公告。因為經濟部是主要的主管商業機關,但仍有其他商業活動係由其他部會主管,例如交通事業、觀光旅遊等,由交通部主管;其他如金融等涉及財政部之相關業務;若有勞務活動,則由勞委會主管,諸如此類。整體商業活動仍是由經濟部主管,因此將來由經濟部會同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後,一次公告。至於將來准不准許之個別核定作業,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職權處理。這就如過去本人時常向媒體朋友所報告的情形一樣,涉及到兩岸關係與大陸政策時,各部會各有其職掌,在他們的職掌之下,分別去推動,需要協調整合時,則由陸委會出面負責。在大陸地區從事之商業行為將來亦如是,經濟部主動和其他部會協調之後,公告出哪些項目。例如投資活動,經濟部統籌在投審會的架構下去執行,但實際上若涉及到農業投資的活動,農委會有職權表示意見,財政金融方面則由財政部表示意見,諸如此類。因原辦法第一條文字敘述過於詳細,而嫌瑣碎累贅。因此將原規定之文字敘述簡化為「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至於什麼是商業行為,則由經濟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

三、過去商業行為認定的作法為何?

答:原辦法規定,商業行為指的是投資、技術合作及貿易以外的下列各種行為等等,因其採列舉式,為避免掛一漏萬,因此將規定修訂為經由經濟部統籌整合後,另行公告,如此較為清楚明確。此為初步之修訂,最後仍需由行政院核定後方為定案。

類別

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