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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兩岸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所定,臺灣地區一般民眾進入大陸地區,已經由許可制調整改採航空公司或旅行業者申報制

  • 發布日期:92-12-14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新聞稿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編號第00六一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十四日指出,有關臺灣地區一般民眾進入大陸地區,於兩岸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時,已將行政機關原規範由民眾申報程序,修正通過改採由航空公司或旅行業者申報,以達簡政便民流程,因此國人赴大陸地區並無須向三方申報。這項規範也必須在兩岸條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後才會開始實施。


至於有關申報作業規範的訂定,係由內政部主政,涉及航空與旅行業者的申報作業部分,交通部為主要的協辦單位,目前僅在工作層級的初步討論階段,且相關機關之間仍有不同版本仍在討論中,尚未定案。


陸委會表示,依兩岸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所定,臺灣地區一般民眾進入大陸地區,已經由許可制調整改採航空公司或旅行業者申報制,一般民眾已免除許可及申報程序,只需要與一般出國相同的出境查驗程序即可,這項修正條文內容於修法時,立法委員也都認為確有其必要性。兩岸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的規範目的,主要在於瞭解國人赴大陸地區的情形,以利政府掌握資訊與統計,一但國人發生意外或特殊狀況時,政府可適時提供協助。


陸委會在此重申,相關的航空或旅行業者,可循正常管道向主管機關反應、溝通意見,政府對未來配合作業將在耗用業者最低成本的申報方式,及機關積極配合的原則下進行考量。陸委會也會協調相關機關,在充分考量業者意見與作業配合需求下,研商可行的申報作業程序。


依新修正兩岸條例子法分工作業,有關國人赴大陸地區之查驗及航空公司或旅行業者之申報作業,其權責機關為內政部,協辦機關為交通部及陸委會,並非如中國時報十四日頭版頭條所刊登,該法由陸委會草擬;再者,依機關討論方向,截至目前為止,並無三方申報的規劃。

類別

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