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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幸媛:修法放寬大陸配偶制度的相關規定,是政府落實人權保障的一大進展

  • 發布日期:97-12-11

新聞稿編號第099號

陸委會今天在行政院院會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重點包括全面放寬大陸配偶的工作權、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6年、取消大陸配偶繼承在臺灣地區遺產新臺幣2百萬元的限制,以及增訂移民署在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陸委會也已經協調內政部修正數額表及相關子法規定,取消大陸配偶定居數額限制及放寬探親探病等規定。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強調,今天行政院通過的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針對大陸配偶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政府落實人權保障的一大進展。兩岸條例的修法及相關措施的調整,都將使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權益獲得更完善的保障。

陸委會指出,由於兩岸交流日趨頻繁,依據海基會驗證兩岸通婚之數量已有二十九萬餘對,為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的各項權益,並落實馬總統所提出「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權保障」的移民政見,經陸委會會商內政部、勞委會、移民署等相關機關,秉持「反歧視」、「民主國家法治」、「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假結婚應杜絕於外」四項原則,並參採婚姻移民團體的意見,提出本次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修正為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並通過面談後,毋需申請許可,也毋需等待2年,即可在臺工作。

二、身分證權採階段性調整,取消「團聚」2年的規定,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現行8年縮短到6年。

三、增訂強制大陸配偶出境前召開審查會的規定,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強調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陸委會特別強調,針對本次修法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為6年後,對於目前在臺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之前已在臺團聚的2年時間,本修正草案亦規定可納入併予計算。

陸委會表示,針對外界關切大陸配偶定居數額(1年6千人)的限制,內政部已提出數額表的修正草案,取消定居數額的限制,同時也刪除大陸配偶須設籍滿5年始得申請其前婚姻之子女來臺定居的規定。

陸委會也指出,對於不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陸委會已經協調內政部儘速檢討相關規定,包括放寬大陸配偶之大陸親屬來臺探親或探病、通盤檢討有關撤銷或廢止大陸配偶居留許可之事由,以及修正面談管理辦法,改善面談制度等,進一步保障大陸配偶之權益。

陸委會強調,本次修法,對大陸配偶工作權、身分權、財產權等提供更完善保障,希望促進社會大眾對大陸配偶具有正確健康的態度,從大陸配偶在家庭經濟支柱的角色及配偶身分應有的基本生活權益,與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調整修正,以逐步消除國人對大陸配偶的歧視,並落實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使兩岸婚姻家庭能夠更加幸福及美滿。

類別

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