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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暨修正發布兩岸條例施行細則

  • 發布日期:92-12-3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新聞稿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編號第00七0號

「行政院核定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暨修正發布兩岸條例施行細則」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本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九十二年十月廿九日公布。其施行日期,經行政院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院臺秘字第0九二00六九五一七號令,核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採取二階段處理方式。

(一)第一階段: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包括具急迫性宜儘速施行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九條)、以及本條例修正案中未修正之條文(計四十七條),以期周全考量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執法迫切需求、兩岸經貿情勢、及人民權利保障等,且相關條文之子法或配套措施,皆能如期研修完成,或並無子法配套問題。

(二)第二階段:本條例其餘修正條文(包括兩岸人員往來與整體入出境制度、大陸配偶相關配套及執行、落實經發會共識之經貿往來、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成員整體規範、各級學校合作行為、兩岸協商新機制之建置規劃等),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二、至本條例施行細則部分,行政院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院臺秘字第0九二00九四二七四號令,修正發布本條例施行細則,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三、有關本條例修正條文,及本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請參考本會網站「大陸事務法規」,網址為:http://www.mac.gov.tw。

四、有關兩岸條例配套子法、作業規定之修訂時程,相關機關已在積極檢討研議中,將配合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之施行日期,發布相關辦法,方得據以執行。

類別

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