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陸委會:個人或企業捐款予「合法立案慈善機關或團體」不需本會同意

  • 發布日期:97-05-15

陸委會:個人或企業捐款予「合法立案慈善機關或團體」不需本會同意

中國四川強震死傷人數持續攀升,國內各界紛紛慷慨解囊,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響應賑災。惟根據報載,「企業捐款只要不超過所得額的10%,且經行政院陸委會許可,並捐給合法立案的慈善機關或團體,即可扣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不論是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於大陸震災捐贈,規定相同,都須經陸委會許可並透過向中華民國政府合法立案或登記的慈善機關或者團體」,此說法易造成民眾混淆與誤解,本會特澄清如下:

一、關於中國大陸四川賑災,本會基於人道考量已通案同意,故民間團體如要發起勸募,僅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等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內政部無需再徵詢本會意見。

二、個人或企業對四川震災的捐款,並不需先經本會同意。至於捐款抵稅部份,依據所得稅法,只要是透過「合法立案的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憑該慈善團體所開立的收據即可抵稅。

類別

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