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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陸委會受命研議兩岸協議條例」並非事實

  • 發布日期:97-06-27

新聞稿編號第038號

有關中國時報本(27)日A6版報導「陸委會受命研議兩岸協議條例」乙事,陸委會表示並非事實,特予澄清。

陸委會指出,有關兩岸兩會協議之國會監督機制,兩岸條例中已有法制規範,現行立法院針對兩岸協議之監督機制尚屬完備。

陸委會並說明,有關立法制定兩岸訂定協議處理相關程序問題,民國88年間行政院曾研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提請立法院審議,惟當時未獲審議。後於民國92年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已納入前述草案之主要內容與精神。現行兩岸條例對協議簽署後之處理程序,已有明確法律規範,載於第4條、第4條之2、第4條之3、第4條之4、第5條、第5條之1、第5條之2及相關罰則等條文,陸委會尊重國會對兩岸協議之監督權責,會依據相關規定,本於大陸事務主管機關立場,與立法院進行必要的溝通與說明,以利兩岸協商之順利推展,俾維護國家之整體利益。

行政院今日並已對外說明,沒有指示陸委會研議有關兩岸協議相關條例。

類別

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