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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收容處所及強制出境辦法之修訂

  • 發布日期:92-12-3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新聞稿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編號第00六九號

鑒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經 總統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其中該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之訂定依據已有變更,內政部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提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第一四三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即由內政部函報行政院,俟行政院指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之施行日期後,再配合發布,俾據以執行。主要修正內容如次:

一、「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增列被收容者於收容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由其保證人支付外,應由被收容者支付,無保證人或被收容者無力支付時,始由主管機關支付之規定。

(三)增列收容處所得視實際需要,命被收容者為曬掃、洗濯、消毒等勞務,以維持收容處所環境及被收容者自身使用物品之清潔。

(四)將原有被收容者收發書信及會見之措施予以制度化。

二、「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明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依法得強制出境之情形,未強制驅離或遣送離境者,治安機關於查無其他犯罪事實後,得逕行強制出境。

(三)增列治安機關執行強制出境時,應以能順利完成任務並兼顧安全性為主要考量。 為提供符合人道的暫時安置,內政部業已執行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收容量擴增計畫,將各地臨時收容者全部解送收容,另規劃於新竹香山營區新建現代化收容場所,以改善現階段收容環境品質、保障被收容者基本人權。前開辦法修正通過後,將可併同建構整體合適的收容空間。

類別

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