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社會交流統計摘要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3年 4 月 20 日
【提要分析】
一、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之人數: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統計資料,自93年1月至3月核准人數計有70,378 人次,較上年同期減少88,827人次。
【註: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依規定須向該局申請許可(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一般民眾無須申請許可,因此93年1至3月較92年同期人數減少許多。】
(二)參考大陸地區「國家旅遊局」統計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93年1月至2 月份有505,100人次,累計至93年2 月止為30,698,095人次。(如圖一)
(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統計人數係因「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自82年4月30日發布施行後,除公務員、情治單位人員及役男與接近役齡男子外,一般民眾赴大陸地區不再受事由限制,得向境管局填具簡便表格後,即可逕赴大陸地區,經再簡化申請手續為1次許可3年多次出入境,與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須逐次加簽不同,所得之統計遂與大陸地區「國家旅遊局」統計資料有別,併此敘明。
二、大陸地區人民核准來台短期停留人次(探親、團聚、探病及奔喪): 93年1月至3月核准人數合計25,934人次:其中來台探親者11,207人次,較上年同期減少10,450人次;來台團聚者13,273人次,較上年同期增加1,959人次;來台探病者1,250人次,較上年同期減少1,998人次;來台奔喪者204人次,較上年同期減少30人次。(如圖二)
【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為大陸配偶結婚後即可申請來台團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因此表內93年1至3月探親人數較92年同期人數為少,團聚人數則增加。】
三、大陸配偶於民國39年1月1日以後結婚核准來臺居留人數,93年1月至3月計有1,622人次,較上年同期增加291人次。
四、大陸地區人民核准來台定居自93年1月至3月計有397人次,較上年同期增加14人次。
五、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經查獲並予遣返之人數:民國93年1月至3月共計緝獲644 人次,較上年同期減少23人次;經予遣返者,共計851人次,較上年同期增加379 人次。另統計至93年3月31日止,留置各收容場所者共計 2170人,刻由我紅十字會及海基會積極與大陸紅十字會及海協會聯繫辦理遣返中。(如圖三) 自82年辦理是類非法入境人員之遣返作業以來,累計至92年12月底止,大陸方面計已接回136次,分別為81年12次、82年25次、83年23次、84年7次、85年10次、86年6次、87年5次、88年6次、89年7次、90年12次、91年9次、92年14次、93年1至3月5次。(如圖四)
兩岸社會交流統計表
項目 |
時間 |
人數 |
93與92年同期之比較 |
92年 |
93年 |
人次 |
比例 |
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 |
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人次 |
1-3月 |
159,205 |
(註1)70,378 |
-88,827 |
-55.79% |
參考大陸地區「國家旅遊局」統計人次 |
1-2月 |
554,700 |
505,100 |
-49,600 |
-8.94% |
大陸地區人民核准來台短期停留人次
|
探 親 |
1-3月 |
21,657 |
(註2)11,207 |
-10,450 |
-48.25% |
團 聚 |
1-3月 |
11,314 |
13,273 |
+1,959 |
+17.31% |
探 病 |
1-3月 |
3,248 |
1,250 |
-1,998 |
-61.51% |
奔 喪 |
1-3月 |
234 |
204 |
-30 |
-12.82% |
合 計 |
1-3月 |
36,453 |
25,934 |
-10,519 |
-28.86% |
大陸配偶於民國39年1月1日以後結婚核准來台居留人數 |
1-3月 |
1,331 |
1,622 |
+291 |
+21.86% |
大陸地區人民核准來台定居人數 |
1-3月 |
383 |
397 |
+14 |
+3.66% |
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情形
|
緝獲人次 |
1-3月 |
667 |
644 |
-23 |
-3.45% |
遣返人次 |
1-3月 |
472 |
851 |
+379 |
+80.30% |
註1:表內「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人次-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人次」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依規定須向該局申請許可(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一般民眾無須申請許可,因此93年1至3月較92年同期人數減少許多。
註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為大陸配偶結婚後即可申請來台團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因此表內93年1至3月探親人數較92年同期人數為少,團聚人數則增加。
資料來源: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資料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