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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市政府是否可擔任邀請單位,邀請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參訪?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應由經核准設立相關專業領域且領有組織及團體憑證之臺灣地區邀請單位代申請。縣市政府可依前揭許可辦法規定,備具相關文件,以憑證登入使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申辦系統,代為申請。

(二)有關申請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參訪相關程序,可逕洽內政部移民署(諮詢專線:02-8793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