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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中國大陸地方政府在臺進行城市行銷,是否違法?陸委會處理情形如何?

(一)「置入性行銷」是指有計畫的透過報導,以明顯方式將特定產品呈現在媒體新聞性或非新聞性內容,亦屬廣告活動範圍。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下稱「大陸廣告辦法」)規定,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者,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因此,中國大陸地方政府在臺進行城市行銷,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置入性行銷,依法得裁處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二)另為協助各機關處理置入性行銷案件,本會網站已建置「大陸廣告規範資訊平臺」,提供置入性行銷判斷標準及相關行政函釋、新聞稿及法院判決等資料,並持續更新資訊平臺資料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