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9年9月21日總統府秘書長(79)華總15717號函
民國82年12月20日總統核定修訂
民國84年月25日總統核定修訂
民國86年10月3日總統核定修訂
總統於95年2月28日批示同意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
第一條 總統為在自由、民主的原則下,加速國家統一,研究並諮詢有關國家統一之大政方針,特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擔任。副主任委員三至四人,除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擔任外,另由總統聘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由總統聘任,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集會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時,由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置研究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任。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幕僚事務,由總統府指派人員辦理。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業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