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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發布日期:112-07-07

答: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自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雖其相關課稅事宜該條例並未規範,惟同條例第1條但書亦已載明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因此,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回歸所得稅法之規定課徵,亦即需以該筆所得總額合併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相關資訊亦可上財政部網站查詢(財政部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否屬海外所得,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

類別

經貿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