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 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 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
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陸資取得我國不動產採許可制,須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事先申請取得許可方可登記。針對自然人取得住宅部分,內政部及相關機關並訂定「543條款」(中國大陸人民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成、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移轉);另訂有長期總量、每年許可數額、集中度數額及事後每半年查核等管理規範。
經貿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