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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購買房地產相關規定

  • 發布日期:112-07-07

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陸資取得我國不動產採許可制,須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事先申請取得許可方可登記。針對自然人取得住宅部分,內政部及相關機關並訂定「543條款」(中國大陸人民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成、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移轉);另訂有長期總量、每年許可數額、集中度數額及事後每半年查核等管理規範。

類別

經貿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