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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管理赴陸投資?

  • 發布日期:112-07-07

答:(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規定,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針對一般類案件,經濟部已訂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等規定,依法進行管理。

(二)禁止類項目主要是基於國際公約、國防、國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所以列為禁止前往中國大陸投資之產品或經營項目。目前有產業限制的負面表列產品項目,計有農業409項、製造業97項、部分服務業及涉及BOT基礎建設之禁止類項目,另外部分有條件開放項目包括半導體製造封裝測試及IC設計、面板製造、石化上游產品、不動產開發、保險證券等,其餘為開放投資項目。

(三)另為避免陸企藉收購在陸臺廠獲取臺灣關鍵技術,經濟部已於111年4月21日修正發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將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之轉讓出資視為技術合作,要求事前申請許可,鞏固臺灣關鍵技術產業領先優勢。

類別

經貿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