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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落實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內容:兩岸於99年12月22日第六次兩岸兩會高層會談中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已於100年6月26日生效。協議內容包含「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緊急救治」等領域,期能有效管控兩岸交流可能衍生的醫藥衛生風險,保障民眾健康安全與消費者權益,並兼顧臺灣醫藥生技產業的發展。

績效:鑒於國人使用之中藥材主要來自中國大陸,衛福部於106年1月1日修正「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擴大中藥材邊境查驗品項,計21項進口量大中藥材實施書面審查,以確保中國大陸輸入之中藥材符合我國品質安全要求,保障民眾健康。統計至113年2月29日共受理自中國大陸進口計3萬7,251件(總進口3萬9,365件)中藥材報驗通關案,計13萬6,632公噸(總進口14萬7,246噸),其檢附之檢驗證明文件,符合我國異常物質限量標準。應施抽批查驗之紅棗、杜仲、茯苓、川芎、白朮、白芍、地黃、黃耆、當歸、甘草、肉桂、大黃、半夏、牛膝、柴胡及黃芩,共檢驗7,801批(總進口8,037批),其中168批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黃(紅)耆、白芍、牛膝、川芎、白朮、半夏、黃芩、茯苓、甘草、當歸、杜仲、大黃、柴胡、地黃、肉桂、紅棗、川牛膝因重金屬、二氧化硫等異常物質含量超出限量,判定不合格;其餘檢驗結果均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