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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執行情形

內容:

1、99年6月29日兩岸兩會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同年9月12日生效。依據ECFA第十一條規定,100年1月6日雙方各自指定代表組成「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經合會」),同年2月22日第一次例會設置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產業合作、海關合作等6個工作小組;104年1月29日第7次例會成立中小企業合作工作小組。雙方迄今共召開7次例會,就ECFA後續協議之協商、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之執行情形、海關合作、產業合作、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事宜等經濟合作事項,以及ECFA未來推動重點與規劃等議題深入交換意見。

2、112年12月21日中國大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片面發布中止ECFA部分產品關稅減讓公告,自113年1月1日起,對原產於臺灣之丙烯、對苯二甲等12項石化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ECFA協定稅率。

績效:

1、貨品貿易早收清單及降稅安排大陸方承諾539項,服務貿易早收部門及開放措施中國大陸方面則承諾11項,均已於100年1月1日起全部實施,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分兩年3階段降至零關稅,102年1月1日起早收清單全部產品已降為零關稅(113年1月1日起,陸方片面中止12項石化產品適用優惠關稅)。

2、據經濟部國貿署統計113年1月核發ECFA原產地證明書8,126件,總金額約6.02億美元,累計100年至112年共計核發ECFA原產地證明書144萬1,318件,總金額約1,975.95億美元。另依財政部關務署統計,112年臺灣對中國大陸出口總額為957.34億美元,早期收穫貨品之出口額約157.82億美元,較111年同期減少23%,112年估計減免關稅約6.92億美元,累計100年至112年共估計減免關稅約101.01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