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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採認中國大陸高等教育學歷,有利臺生回臺銜接升學或就業及陸方大學畢業生來臺升讀

內容:近年世界多國已採認中國大陸著名大學的學歷,每年亦有一定數量國人赴中國大陸就學,面對高等教育國際化、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兩岸交流情況之實際需要,依據立法院於99年8月19日三讀通過「陸生三法」(即兩岸條例、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教育部於100年1月6日完成修訂「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明訂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歷之採認對象等相關措施。

績效:

1、教育部於100年1月10日公告採認41所中國大陸大學學歷。102年3月12日復公告擴大採認至111所中國大陸大學學歷,同年5月2日公告採認191所中國大陸專科學校學歷。103年4月18日公告擴大採認至129所中國大陸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學歷。105年4月27日公告擴大採認至155所中國大陸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學歷。

2、適度採認中國大陸高等教育學歷,符合高等教育國際化、多元化開放趨勢,亦有助取得中國大陸大學學歷之臺生返臺繼續升學或就業,促進人才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