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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 陸委會兩岸條例修正案精簡版說帖

廿八、陸委會兩岸條例修正案精簡版說帖

一、制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建構兩岸關係善意及往來的法律基礎

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開放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探親,嗣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奔喪或訪問。自是以還,海峽兩岸人民接觸日趨頻繁,兩岸經貿關係亦日益密切,其所涉及之法律事件,紛至沓來,影響所及,既有之一般法制規範,已不足因應兩岸之情勢需要,而且由於兩岸在制度與生活方式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在地緣上又必須面對如此密切的交流,如何建構符合市場經濟與民主化的交流秩序,建立完備且符合實際需求的法律規範,才能使臺灣未來面對大陸時,有充分的信心及安全感,並利於兩岸關係的正常化發展。因此,政府制定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作為兩岸人民往來遵循之法律基礎,而兩岸條例之立法,在兩岸關係發展上,也確實具有歷史里程碑的意義,對於兩岸良性互動關係的建立及推展,已發揮奠定基石之作用。

二、配合新階段兩岸整體互動情勢,研修兩岸條例,建立兩岸交流可長可久的新秩序

兩岸條例公布於十年前,當時兩岸之間是處於對抗敵對的狀態,其草擬係本安全性、通盤性、事實性、平等性及彈性等原則,以確保臺灣地區安全、社會安定及民眾福祉為前提,為兼顧情理及維護人民權益,解決實際問題,並基於維護臺灣地區經濟、社會及法律秩序之穩定,依憲法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意旨,設有若干限制。

兩岸關係穩定是政府執政的首要目標,為了建構長期穩定的互動關係,我們必須在制度上加以設計,才能轉變為政策依據;而兩岸交流歷經十多年來,兩岸在各層面的往來,日益頻繁,無論交流的形式、管道和層次均不斷地擴增及提昇,現有法律結構已呈現出超過負荷的情況,為避免法律規範與現實脫節,並前瞻兩岸互動之實際需要,我們開始進行兩岸條例的整體修法。本次修法係以 陳總統昭示之「善意和解、積極合作、永久和平」為基本原則,在確保國家安全、尊嚴之前提下,以前瞻之觀點,為通盤之考量,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希望能配合新階段兩岸整體互動情勢,建構合理開放、有效管理及落實執行的法律新機制,落實兩岸交流秩序之法制化,為兩岸關係的進程樹立新的里程碑,及可長可久的法律新架構。

三、兩岸條例重要修正內容

兩岸條例本次修正的主要方向,就兩岸協商、人員往來、兩岸通航、經貿交流及文教交流等事項之架構,進行整體性之檢討及調整,其中人員往來部分,包括:身分及居停留制度、入出境許可、擔任職務或為成員、聯合設立法人、締結聯盟或為合作行為等相關事項;經貿交流部分,包括:投資、貿易、商業行為、金融往來、大陸貨品廣告,及大陸地區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等相關事項;文教交流部分,包括:臺商子弟學校之設立及教職員相關權益、兩岸學校合作行為、大陸地區出版品在臺銷售等相關事項,均一併檢討修正。本次修法規模是施行以來最大之幅度,期兩岸交流秩序之法制化更為落實,並具體發揮安全閥之功能。兩岸條例原條數102條,本次共修正83條,修正後總條數計132條,修正幅度超過80%。

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因應現行協商架構規範與機制不足以有效推展兩岸協商與互動,以務實彈性原則修正協商架構,建立完整機制。

(二)對現行我國人民赴大陸地區採行許可制乙事,隨著兩岸人民往來日趨密切,對許可制之實施對象,須因應作一檢討調整,對一般人民改採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並配合修正簡化相關流程,以符合民眾往來需求。

(三)處理假結婚、保障正常結?者的權益,是整體社會、人民及政府必須共同面對的社會問題,此次修法,對於大陸配偶來台,授權行政機關以配額管理,同時採取面談機制,並持續落實「生活從寬、身分從嚴」的政策。

(四)基於現行兩岸交流日益增多,對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成員,將現行「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範加以調整,明訂禁止擔任之職務及應經許可之職務內容,以利民眾遵循。

(五)在經貿往來部分,是配合「經發會」針對兩岸經貿問題達成的三十六項共識,儘量落實在法律之修正,以利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六)在文教往來部分,為因應臺商子弟赴大陸就學問題,修法完善臺商子弟的教育體系;另對兩岸學術交流,基於建立交流秩序,並符合交流現狀之考量,就我學校與大陸學校締結姊妹校或為合作行為,採取申報異議制。

(七)兩岸「小三通」係大陸政策之一環,非單純離島建設問題,爰於本條例明訂授權擬訂相關辦法,以利行政機關執行之依據。

四、影響

此一具高度敏感性、複雜性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經由朝野及行政部門透過理性、和諧方式討論,歷經立法院四個會期,於第五屆第四會期能達成朝野協商共識,終能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完成立法院三讀程序,並經總統於同年十月廿九日公布。不僅得以重新架構兩岸關係指導性的法律,建立合理開放、有效管理及落實執行的法律新機制,且使兩岸在社會、文教、經貿、學校交流等方面之互動,得有較明確遵循之依據,對於提升兩岸交流的品質、建構兩岸交流新秩序、及推動兩岸關係正常化,均有正面積極的助益與良好的影響。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