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0年5月10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0)陸法字第0999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為諮詢有關大陸事務意見,策進本會工作,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派兼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主任委員遴聘熟諳大陸事務及富有兩岸民間交流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會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就本會掌理事項或本會指定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第八條 本委員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本會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