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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四、有關大陸配偶來臺新制說明

卅四、有關大陸配偶來臺新制說明

        本會為落實大陸配偶「生活從寬」政策,爰協調各機關調整大陸配偶來臺制度並列入兩岸條例草案,惟為使各界及兩岸婚姻家庭瞭解新制內涵,已自十月二十二日起於臺北、臺中、雲林、彰化、臺南、高雄及屏東等地區辦理說明會及溝通,並透過各種場合及管道加強宣導及說明。據瞭解仍有部分人士對於大陸配偶來臺新制有所不瞭解之處,本會再度提出相關說明:

一、 大陸配偶來臺居留新制取消結婚前兩年必須分離半年「探親」的規定。
二、 為解決大陸配偶在臺工作問題,於新制第三年開始再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之條件。
三、 大陸配偶於新制中新增「長期居留」階段,第五年起陸續給予大陸配偶長期居留及工作的權利,完全保障生活所需。
四、 本會已協調各機關,將於新制中各階段加強落實「生活從寬」政策,如匯款、取得駕照、受教育及出國等問題,使大陸配偶不因身分證問題而生活不便利。

        政府本次擬調整大陸配偶來臺新制係以改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不便為立意,同時制度上設計之「長期居留」,是擬配合兩岸均將採單一戶籍制,不再強制大陸配偶轉換身分,並提供其來往兩岸之自由與便利,若大陸配偶有意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其在「長期居留」期間,仍可申請在臺定居。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