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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有關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士來台簡化及開放措施說明

廿五、有關跨國企業邀請大陸人士來台簡化及開放措施說明

        為使跨國企業在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能更加便捷,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於八月二十日就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問題,邀請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及日僑工商會進行溝通。參加此次座談會人員,除了美國商會執行長Richard Vuylsteke、歐洲商務協會執行長Guy Wittich及日僑工商會商務廣報委員長笠間和博外,聯合航空、通用、飛利浦、ING、P&G、松下產業、住友商事等在台跨國企業皆派員參加。此次座談會溝通事項主要包括說明跨國企業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的事由、停留期間與程序,並且了解跨國企業現階段在實際運作上是否有任何問題需要解決。有關座談會說明內容如下:

一、政府於今年加入WTO後,依據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之規範,為便利跨國企業在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有關其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問題,本會除於今年一月、三月協調相關機關,就簡化申請手續及放寬科技人士來台停留期限外,近期復協調相關機關,就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及受訓,為提供更便捷性,在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相關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未調整完成前,同意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以專案方式向境管局提出申請。
二、重要放寬內容:
◆跨國企業內部人員之調動(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一)申請來台人員(大陸人士)資格: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會員之法人僱用超過一年,透過在中華台北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高級經理人員(senior manager)、或專家(specialist)身份,短期入境以提供服務之自然人。
1.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之部門負責人。
2.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之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3.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之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之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之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二)申請來台可停留期間:
        得給予一次最長三年之停留,並可申請延期,每次一年,且延期次數無限制。另依個案狀況,得併給予逐次加簽,事後其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亦得同意給予多次旅行證。
(三)申請方式:
        申請案件,請直接向境管局提出申請。境管局將會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理。
        各跨國企業所邀請人員來台停留期間,如須停留較長期間、申請逐次加簽,建議將其邀請計畫,能先與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將有助於快速審查。
(四)注意事項:
1. 本項經許可來台停留人員,得併案申請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隨同來台。
2. 本項經許可來台停留人員不得轉換非該公司職位,一旦離職,就必須離境,並通報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
◆有關來台受訓部分
        跨國企業派員來台受訓,基本上,並不在GATS的承諾事項。但本會已注意到部分跨國企業有此需求,且往往有較長之受訓期間必要(超過四個月),為因應現況發展需求,也已協調相單位,針對特別之狀況,先就個案給予較長停留期間之彈性。若有此方向之需求或便捷性之處理,請向境管局提出申請。這一部分,在常態性之規範上,因涉及到「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其申請文件表,也另請相關單位,檢討修訂中。
◆有關商業訪客部分
        關於跨國企業所邀請商業訪客,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來台部分,業已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從寬處理,以符合跨國企業商務活動需求及便捷性。另已洽請相關單位,續檢討納入「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或相關商務活動法規規範。
◆有關來台履約
        有關來台履約,依現行規定,尚須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事由,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台。由於本項商務屬性強,未來併將納入相關「商務活動辦法」檢討因應。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