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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臺港航約談判說明

廿、臺港航約談判說明

        臺港雙方授權的代表於六月廿九日已針對臺港空運新的航完成談判,並簽署協議。新的航約自本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五年。

        臺港新的航約係以「有關臺港之間空運安排」作為名稱,有別於舊約採用「四家航空公司之間的商業協議」,而與一般正常航約相符。至於新航約的內容,也將一般航約必須規範的事項酌予納入,未來將可減少雙方在執行新航約時的爭議。

        依據新的航約,臺港雙方將有六家航空公司提供兩地之間往來的客、貨運服務,包括我方的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及華信航空三家,香港的國泰航空、港龍航空及華民航空。每週的航班運量也會酌作增加以因應市場的需要,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在原有的基礎上,每週可以增加卅二班客運班機(其中長榮廿四班、華信八班)及八百噸的貨運容量(其中長榮六百噸、華信二百噸),對旅客及業者而言,將更為便利。另自二00三年夏季班表起每週可再增加貨運三百噸(其中長榮一百噸、華信二百噸);自二00四年夏季班表起每週可再增加客運十七班(其中長榮九班、華信八班)。

        這次政府授權我方主管官員與港方正式授權的代表進行談判,主要係著眼於往來兩地之間旅各權益的維護,因此即使在雙方談判進度一再受到港方行政效率遲緩的阻礙,我方仍堅持既定目標,責成我方代表團與港方展開長達五天、連續五次的談判,終能獲致預期的成果。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