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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加入WTO相關政策說明」報告案(陸委會部分)

二、「我國加入WTO相關政策說明」報告案(陸委會部分)
 
參、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規劃 陸委會
一、前言
        加入WTO後兩岸經貿政策調整作業,涉及層面廣泛複雜,在入會過程中,陸委會、經濟部、農委會、經建會等各有關機關持續就兩岸適用WTO規範對國內總體經濟及產業部門的影響進行評估及因應對策之規劃。九十年十一月我與中共獲准入會後,各機關展開最後階段之評估及規劃作業,並由陸委會彙整。相關政策調整之規劃,業經行政院確立政策方向,現正進行執行作業及細部規劃之最後協調處理,近日內即可完成。
二、加入WTO對兩岸經貿的影響
(一)對產業部門之影響
        兩岸加入WTO後,我若對大陸全面適用WTO承諾,從自由經濟觀點,應有助於提升資源使用效率,擴大雙邊貿易,?益總體經濟成長,但鑑於現行我大陸經貿管理體制與WTO規範架構差距甚大,且大陸生產成本遠低於台灣,因此,短期內對國內產業部門將有一定的衝擊與影響,包括: 
1. 農工產品進口之影響。台灣自大陸進口佔總進口比重較鄰近之日本、韓國乃至美國均低很多,一旦全面開放,大陸廉價農工產品尤其是農產品可能大量輸入台灣,影響國內生產;如果台商利用大陸生產再回銷台灣,則衝擊可能進一步擴大。 
2. 服務業部門之影響。我服務業者經營及技術水準一般高於大陸,開放陸資來台從事服務業投資,對國內業者尚無顯著的立即威脅。但從中長期來看,若陸資有計畫地投資特定服務業,對國內業者可能構成競爭壓力及控制的問題。另服務業開放亦涉及大陸經理人及專業人員來台工作,其可能衍生之問題亦須克服。 
(二)對兩岸貿易及投資之影響
        兩岸市場之擴大開放,將使兩岸貿易機會增加;台商赴大陸投資的規模亦將擴大,進而將帶動兩岸貿易的加速發展。這種貿易及投資的交互作用,亦將使台灣對大陸市場依賴的進一步提高。
(三)綜合評估
1. 對大陸全面適用WTO貿易規範,在短期內,將對我總體經濟、產業、兩岸貿易及投資等皆有一定的衝擊與影響,必須強化我因應調整能力。 
2. 就中長期而言,兩岸經貿關係的全面調整,將造成我產業發展及整體經濟結構的根本變化,須有計畫、有秩序地推動,以防止產業的加速外移及經濟的「邊陲化」,確保加入WTO對台灣經濟的正面效益。 
三、兩岸經貿政策調整之基本原則
        在加入WTO後,兩岸間應朝建立正常化經貿關係的方向積極努力,惟考量現行兩岸經貿體制與WTO差距甚大,因此,須有一定的過渡期間以為調適。在此一期間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原則如次:
(一)在穩定安全基礎上,循序漸進促進兩岸經貿發展。
(二)積極推動兩岸協商,以降低兩岸經貿之不確定性。
(三)優先推動可操之在我部分。
四、現階段兩岸經貿政策調整之規劃
(一)兩岸經貿政策調整之範疇
1. 因應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將依據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之共識,積極規劃推動以下兩岸經貿政策調整措施:
(1) 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兩岸貿易商之直接交易)。
(2) 適度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
(3) 適度開放陸資來台從事服務業投資。
(4) 開放兩岸直接通匯。
(5) 開放台商赴大陸直接投資。
(6) 推動兩岸直接通郵、通訊。
(7) 規劃設立「兩岸經貿安全預警制度」,處理相關國家安全及產業風險等事宜。
2. 以上政策調整事項,將參照WTO規範,優先處理兩岸商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問題。
(二)兩岸商品貿易調整之規劃
        兩岸商品貿易之調整,在衝擊影響不致過大,相關救濟措施完備之前提下,進行有秩序地開放:
1. 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取消兩岸貿易之買方或賣方須為第三地業者之限制。
2. 分階段擴大開放大陸農工產品進口,將大陸物品進口分為三類:第一類:立即開放進口之物品項目;第二類:須有一定調適時間之物品項目;第三類:敏感性及管制性之物品項目,暫不開放。
3. 上述大陸進口產品類別已初步完成規劃,將於協調定案後公布。未來主管機關每六個月將定期檢討大陸物品進口項目,持續推動開放政策。
4. 建立大陸地區物品進口防禦機制: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後,將加強運用WTO防禦機制,包括:一般性防衛條款、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條款、農產品特別防衛措施、大陸貨品特別防衛機制等。另外,鑒於WTO防禦機制可能有所不足或目前運用尚有困難(如中共不願與我協商),因此,在過渡期間,將強化兩岸貿易之特殊防禦機制,賦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定權限,得在大陸物品進口對國內市場秩序造成重大干擾時,陳報行政院准予暫停進口。
(三)兩岸服務貿易調整之規劃
        兩岸服務貿易之開放,將秉持漸進原則進行調整,並就涉及較為單純,不致對國家安全構成立即衝擊之部分先行開放:
1. 階段性開放陸資來台從事服務業之事業投資:
(1) 初期先開放間接投資,准許投資之行業範圍初期將排除或限制陸資投資具有經濟上之壟斷性,政治、社會、文化上之敏感性,以及對國內經濟發展、金融穩定造成影響之行業。至於准許投資之行業類別清單已完成規劃,將於協調定案後公布,並持續進行開放項目之檢討。
(2) 開放陸資來台直接投資,涉及大陸人士來台之工作權、居住權、受益權(社會福利)、子女教育等問題,將俟建立完整配套規範後,適時推動開放作業。
2. 評估及規劃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之時機及條件。
3. 對陸資投資事業匯入及匯出資金訂定規範。
4. 適度開放大陸經貿專業人士來台從事與服務貿易有關之商業活動。
五、執行時程之規劃
(一)立即推動事項
1. 不涉修改法律部分:兩岸貿易調整(包括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第一階段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調整大陸物品進口審查機制、強化大陸物品防禦機制等)、放寬大陸人士來台從事經貿活動等,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開放作業。
2. 涉及修改法律部分:開放陸資間接來台投資服務業,將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配合立法院修法進度落實推動。
(二)積極進行規劃之事項 
        其他調整事項包括經發會之決議,將於九十一年三月底前完成規劃;執行時間若屬可操之在我部分,原則上將於九十一年六月底前全部執行完畢。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