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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 「兩岸海運便捷化措施」全文

廿二、「兩岸海運便捷化措施」全文
一、背景說明

政府於92年8月15日公布兩岸「直航」之影響評估報告,並宣示在過渡期間積極推動貨運便捷化措施,並加速「直航」各項準備工作。陸委會及交通部已在92年9月10日公布航空貨運便捷化的具體方案及相關作業辦法,惟因大陸方面因素,迄今未落實執行。政府亦同步就兩岸海運便捷化措施進行評估及規劃,最近因大陸方面海運管理限制放寬,因此,我方相應作出若干調整,以促進兩岸海運便捷化。

二、近來兩岸海運發展

(一)現有兩岸直接海運運輸為「境外航運中心」作業(「境外航運中心」於86年4月19日開始運作,大陸方面稱為「試點直航」,惟因兩岸規範不同,截至目前僅有兩岸權宜船運作),惟其運作因大陸方面之嚴格管制,僅限於在高雄港與大陸福州及廈門港間進行「不通關、不入境」之貨物轉運業務。行政院嗣於90年10月31日根據經發會共識,通過「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出境執行計畫」,將「境外航運中心」加工作業範圍延伸至保稅區,並增加「海空聯運」、「海海聯運」和「空海聯運」等轉運作業方式,但因大陸方面因素,擴大「境外航運中心」之作業港口及貨品通關入境等政策,皆無法進一步落實推動。

(二)近來大陸方面配合加入WTO已調整海運管理規範,准許經營「國際幹線班輪」(即指航行國際線之貨櫃輪)之兩岸權宜籍船及外籍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掛靠大陸及台灣港口(根據大陸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相關規定,已領有「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之船運公司,其新開或停開航線、改變掛靠港口、增減營運船舶等,不須再報經大陸「交通部」審批,僅須事前予以公告並於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交通部」備案),並承攬大陸與第三地之進出口貨(大陸稱「國際貨」)。由於大陸方面放寬限制,自今(93)年3月以來,已有部分國內、外航商(如長榮海運、美國總統輪船APL、丹麥快桅MAERSK等)根據「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申請由高雄港航行至福州、廈門以外大陸港口(包括鹽田、上海及寧波等港口)之航線,並已陸續開航。

(三)從法令層面來看,目前國內、外航商以「境外航運中心」名義,申請自高雄港航行至大陸福州、廈門以外港口經營轉運業務,係因兩岸不同海運管理規範有相容之處,並未違反我方相關法令規定,但這種運作方式對現行經第三地兩岸航線政策已有局部的衝擊,因此,我方有必要在「境外航運中心」管理措施上,作出若干調整。

三、政策措施調整之具體規劃

(一)經考量我方及大陸方面之相關政策及法令,在兩岸尚未能針對海運「直航」進行協商前,將先調整「境外航運中心」措施,並作以下放寬措施:

1.將目前「境外航運中心」業務範圍從經營轉運貨擴大至可載運大陸與第三地之進出口貨(維持「不得載運台灣地區以大陸地區為目的地或大陸地區以台灣地區為目的地之貨物」之規定,但不再限制須經營「轉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貨物」)。

2.將「境外航運中心」之適用港口從高雄港擴及台中港與基隆港;惟台中港部分,暫不開放台中港與大陸港口間之東西向航線。

3.若大陸方面同意放寬相關限制,未來可進一步開放「境外航運中心」貨品可通關入境。

(二)配套措施

1.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修正現行「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放寬「境外航運中心」可經營之業務範圍,並配合修正相關海關作業規定。

2.由交通部依據「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指定台中港及基隆港為「境外航運中心」,再由台中港務局及基隆港務局分別訂定相關設置作業計畫及作業規定手冊。

四、結論

(一)推動貨運便捷化係政府既定政策,為因應大陸方面海運管理限制放寬,政府就「境外航運中心」措施作出適度的調整,以利兩岸海運貨物運輸更能符合現實需要及方便快速。

(二)兩岸海運往來能否更為順暢,「境外航運中心」功能能否再予擴大,尚須大陸方面有相應之放寬及配合措施。我們亦期待大陸方面能展現良性互動,以利海運便捷化政策能更進一步落實推動,為兩岸海運「直航」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民國9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