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簡化大陸投資產業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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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行「禁止類」、「許可類」及「專案審查類」簡化為「禁止類」及「一般類」。歸為「禁止類」者,將限於基於國際公約、國防或國家安全需要之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如核心技術或關鍵零組件),而需禁止赴大陸投資的產業或產品項目;非屬禁止類者,只要通過個案審查,皆可赴大陸投資。 |
(二) |
建立專業、客觀的產業開放檢討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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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由產官學組成之專案小組,定期檢討大陸投資產業及產品項目,並以經發會所訂原則作為檢討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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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 |
2. |
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 |
3. |
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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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時,可依不同產業、產品之特性,請各領域之專家(包括智財權專家、銀行界代表等)、業者及勞工代表(由勞委會遴選)提供諮詢意見。 |
(三) |
建立兼顧效率與便民及標準明確的專案審查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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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調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及比例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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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企業能夠根留台灣,現行對個人及企業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之規定仍予保留,但放寬個人及中小企業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由新台幣六千萬元調整為八千萬元。至於計算基準原定不得逾其資本額或淨值(二者取其高)之一定比例,改採僅以淨值計算,俾反應公司之經營實況。同時,為鼓勵資金回流,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及盈餘匯回得扣減累計金額。 |
2. |
取消大陸投資個案金額上限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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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大陸投資個案累計金額五千萬美元的上限規定。投資人申請「一般類」之大陸投資案件,只須符合對個人及企業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規定,不再受其他金額限制。 |
3. |
建立簡易審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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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便民的目的及提升行政效率,特別建立簡易審查制度,凡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二千萬美元以下者(含二千萬美元),將採簡易審查方式,即針對投資人進行大陸投資之基本條件,包括:財務情況、技術移轉之影響、勞工法律義務履行情況等,進行審查。主管機關並得以書面方式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惟如遇有將投資化整為零或其他規避專案審查等特殊情況,可以將案件提送經濟部投審會審議。為提升審查效率及確保投資人權益,規定主管機關在投資人備齊完整文件後一個月內未作成准駁或提送審議的決定,則該申請案自動許可並生效,主管機關並應發給證明。 |
4. |
建立專案審查的明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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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個案累計投資金額逾二千萬美元者,由投審會進行專案審查。為使審查能有明確標準,明定六項審查項目,包括:事業經營考量因素、財務狀況、技術移轉情況、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勞工事項、安全及策略事項等。對於少數影響重大的案件,經參與審查機關認定須作政策決定者,則提報行政院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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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立動態調節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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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兼顧企業發展需要及整體經濟的安全,根據經濟安全網的觀念,建立大陸投資動態調節機制,由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或視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審酌各項因素,以決定是否調整個別企業累計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以及簡易審查之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標準,或是否須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降低大陸投資對整體經濟之風險。 |
2. |
動態調節機制的審酌因素,主要側重於與投資相關的總體經濟指標,包括:國內超額儲蓄率、赴大陸投資占GDP之比重、赴大陸投資占國內投資之比重、赴大陸投資占整體對外投資之比重、赴大陸投資廠商資金回流情形、外匯存底變動情形、國內就業情形、兩岸關係之狀況、以及其他影響總體經濟之因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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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加強事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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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累計大陸投資金額達二千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或投資個案,將加強對其進行大陸投資後之管理,促使其財務透明化,管理方式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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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資人應定期函報其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
2. |
加強追蹤資金流動,由證期會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定期函報其在海外投資之資訊,並加以彙整公告;要求投資人應確實依規定申請審查投資情形及由相關單位將所掌握個別企業在海外投資之有關資料,相互勾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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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相關配套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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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新審查機制能更有效運作,將同時採取下列配套做法,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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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放寬上市、上櫃公司資金運用限制。具體措施包括:將目前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及募集有價證券不得逾越赴大陸投資累計投資金額二0%之上限規定,放寬至經濟部投審會之大陸投資限額標準;以及自海外資本市場籌募資金用以轉投資大陸之發行限額由現行二0%提高為四0%。 |
2. |
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辦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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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台商投資能夠全面透明化,將配合大陸投資產業及產品項目的擴大開放,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辦登記,其補辦登記之範圍、條件等,正進行細部規劃。同時,為消除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赴大陸投資導致公司財務不透明的問題,也將積極研議未經核准(或以股東名義)已赴大陸之投資,回歸公司並補辦登記之可行性。 |
3. |
開放直接投資。在投資審查新機制下,將准許企業直接赴大陸投資,毋需在第三地成立子公司,以利企業財務能夠更透明。 |
4. |
強化大陸台商輔導體系。配合積極開放之大陸投資政策,將加強對大陸台商之輔導,包括:規劃建立大陸台商產業輔導體系,整合大陸台商與政府連繫管道,以及協助相關技術及管理服務機構赴大陸服務台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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