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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經發會兩岸組共識

二十三、經發會兩岸組共識

      

一、 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之基本原則
(一) 「台灣優先」:政府應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並在保持台灣經濟自主發展前提下,開展兩岸經貿良性互動。
(二) 「全球佈局」:掌握台灣在全球經貿體系的關鍵地位,將兩岸經貿納為全球發展策略之一環,以「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政策,持續推動自由化、國際化,提升台灣競爭優勢。
(三) 「互惠雙贏」:政府應在「互惠合作、創造雙贏」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四) 「風險管理」:政府對兩岸經貿須有國家安全考量,並應就兩岸經貿對國內總體經濟、社會及政治各層面之影響,提供正確資訊及評估,有效管理。
二、 積極開放兩岸經貿及投資(「戒急用忍」政策之鬆綁)
        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應秉持「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原則,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擬定相關做法:
(一) 委請由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定期檢討放寬大陸投資產業及產品項目: 
1. 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
2. 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
3. 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二) 放寬大陸投資資金限制,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1. 大陸投資資金來源應多元化,以避免對國內資金產生排擠作用。
2. 檢討放寬上市、上櫃公司及其他個別企業在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等有關限制。
3. 放寬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之個案,建立專案審查機制。
4. 建立大陸投資動態調節機制,降低赴大陸投資整體風險。
(三) 完善大陸投資財務報表查核機制,加強資訊透明化。
(四) 在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及保障投資安全前提下,開放企業赴大陸直接投資。
(五) 配合大陸投資政策調整,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報備登記。
(六) 強化大陸台商產業輔導體系,積極協助台商降低投資風險。
(七) 推動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及兩岸租稅協定。
三、 建立兩岸資金流動的靈活機制
(一) 健全資金回流機制:
1. 加強發展銀行國際金融分行(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2. 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3. 規劃推動直接通匯。
4. 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5. 引導企業將大陸投資利潤匯回,並對台商自大陸撤資提供協助。
(1) 企業大陸資金匯回可循環運用。
(2) 盡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
(二)  依國際慣例,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 循序開放陸資來台:
1.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
2. 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
3. 逐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四) 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
1. 依國際規範籌建與國內市場區隔之境外資本市場。
2. 吸引境外廠商包括大陸台商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發行美元債券。
四、 加入WTO與兩岸「三通」
(一) 配合加入WTO進程,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兩岸通郵、通訊等業務,並考量大陸降低貿易障礙,適度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同時規劃設立「兩岸經貿安全預警制度」,處理相關國家安全及產業風險等事宜。
(二) 積極推動兩岸「通航」:
1. 整體規劃兩岸「通航」事宜,並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
2. 在兩岸簽署「通航」協議之前,採取過渡措施減少兩岸間接通航之不便,具體措施如次:
(1) 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出境。
(2) 准許民間航運業者與大陸洽談航運業務合作事宜。
(三) 積極評估建立「經貿特區」。
五、 積極推動大陸人士來台觀光
(一) 在考量國家安全前提下,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
1. 採總量管制方式,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包括:開放數額之分配及管理、接待旅行社之資格條件及應有之責任、大陸旅客之資格條件及申請審查程序、「團進團出」之方式等。
2. 建立安全事項之通報及緊急事故之處理機制。
(二) 實施方式:
1. 與大陸方面協商相關問題與實施時機。
2. 必要時以試驗方式先行推動。
六、 兩岸協商問題
        建議政府儘速凝聚朝野共識,化解「九二共識」之分歧,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兩岸關係,擱置政治爭議,儘速與大陸方面協商「三通」及其他攸關人民福祉之議題。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