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之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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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台灣優先」:政府應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並在保持台灣經濟自主發展前提下,開展兩岸經貿良性互動。 |
(二) |
「全球佈局」:掌握台灣在全球經貿體系的關鍵地位,將兩岸經貿納為全球發展策略之一環,以「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政策,持續推動自由化、國際化,提升台灣競爭優勢。 |
(三) |
「互惠雙贏」:政府應在「互惠合作、創造雙贏」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
(四) |
「風險管理」:政府對兩岸經貿須有國家安全考量,並應就兩岸經貿對國內總體經濟、社會及政治各層面之影響,提供正確資訊及評估,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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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積極開放兩岸經貿及投資(「戒急用忍」政策之鬆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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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應秉持「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原則,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擬定相關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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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委請由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定期檢討放寬大陸投資產業及產品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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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 |
2. |
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 |
3. |
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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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放寬大陸投資資金限制,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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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陸投資資金來源應多元化,以避免對國內資金產生排擠作用。 |
2. |
檢討放寬上市、上櫃公司及其他個別企業在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等有關限制。 |
3. |
放寬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之個案,建立專案審查機制。 |
4. |
建立大陸投資動態調節機制,降低赴大陸投資整體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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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完善大陸投資財務報表查核機制,加強資訊透明化。 |
(四) |
在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及保障投資安全前提下,開放企業赴大陸直接投資。 |
(五) |
配合大陸投資政策調整,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報備登記。 |
(六) |
強化大陸台商產業輔導體系,積極協助台商降低投資風險。 |
(七) |
推動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及兩岸租稅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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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立兩岸資金流動的靈活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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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健全資金回流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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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強發展銀行國際金融分行(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
2. |
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
3. |
規劃推動直接通匯。 |
4. |
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
5. |
引導企業將大陸投資利潤匯回,並對台商自大陸撤資提供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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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大陸資金匯回可循環運用。 |
(2) |
盡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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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國際慣例,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
(三) |
循序開放陸資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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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 |
2. |
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 |
3. |
逐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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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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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國際規範籌建與國內市場區隔之境外資本市場。 |
2. |
吸引境外廠商包括大陸台商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發行美元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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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加入WTO與兩岸「三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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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配合加入WTO進程,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兩岸通郵、通訊等業務,並考量大陸降低貿易障礙,適度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同時規劃設立「兩岸經貿安全預警制度」,處理相關國家安全及產業風險等事宜。 |
(二) |
積極推動兩岸「通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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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整體規劃兩岸「通航」事宜,並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 |
2. |
在兩岸簽署「通航」協議之前,採取過渡措施減少兩岸間接通航之不便,具體措施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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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出境。 |
(2) |
准許民間航運業者與大陸洽談航運業務合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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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積極評估建立「經貿特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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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積極推動大陸人士來台觀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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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考量國家安全前提下,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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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採總量管制方式,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包括:開放數額之分配及管理、接待旅行社之資格條件及應有之責任、大陸旅客之資格條件及申請審查程序、「團進團出」之方式等。 |
2. |
建立安全事項之通報及緊急事故之處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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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實施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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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大陸方面協商相關問題與實施時機。 |
2. |
必要時以試驗方式先行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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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兩岸協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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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政府儘速凝聚朝野共識,化解「九二共識」之分歧,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兩岸關係,擱置政治爭議,儘速與大陸方面協商「三通」及其他攸關人民福祉之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