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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台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今日正式公佈

41.《台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今日正式公佈
國家開發銀行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公佈了雙方共同制定的《台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局長何世忠。

何世忠指出,今年9月國家開發銀行與國務院台辦簽訂了《關於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是落實胡錦濤同志“只要是對台灣同胞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促進兩岸交流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維護台海地區和平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促進祖國和平統一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去做,並且一定會努力做好”講話的重要舉措。為實施《合作協議》,雙方共同研究制定了《台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今天予以公佈。

他說,兩岸經貿關係發展很快,台商來大陸投資踴躍,眾多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興業需要金融支持。對此,大陸方面一直十分重視,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大陸方面就專門為台資企業安排台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專項配套資金,為台資企業解決了30多億元人民幣的資金需求;大陸的銀行對台資企業的貸款融資一直給予積極的支持,大陸的A股市場也已向台資企業開放,台資企業可以利用大陸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為進一步滿足台資企業的融資需求、更好地為台商服務,今年9月7日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國家開發銀行行長陳元簽署了《關於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為台商提供300億元人民幣的開發性貸款。《合作協議》簽署後,國務院台辦和國家開發行即開始認真地研究制定《暫行辦法》,同時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

《暫行辦法》共分七章,對貸款對象、貸款領域、貸款品種和利率、貸款的申請程式和評審辦法、信貸合同的簽訂以及貸款管理等做了具體規定。根據辦法規定,台商在大陸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經國務院批准的台商投資區以及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海峽兩岸科技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都可申請貸款。貸款項目涉及農業、能源、交通、電子、原材料等領域,同時也包括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特別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適應國際市場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設項目,資源開發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以及迴圈節能開發項目,以及有利於促進西部大開發、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等區域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項目等。貸款按期限分為中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按幣種分為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利率政策執行。申請程式為台資企業將申請材料,包括貸款申請函、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有權部門關於項目、土地、環保以及規劃的審批文件(核準或備案)、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財務報表等,同時報所在地省級台辦和開發銀行分行。大型台資企業集團可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國台辦,同時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營業部。

資料來源:國台辦網站,20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