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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陸委會對制訂「兩岸和平促進法」的基本立場

35.陸委會對制訂「兩岸和平促進法」的基本立場
兩岸和平與發展既是全民共識,也是政府一貫立場。但兩岸和平穩定關係的建立,除我方主觀的意願與作為外,尚須北京當局相對應的配合才有可能。

面對中共軟硬兼施,謀我日亟的敵對態勢,甚至制訂荒謬的所謂「反分裂國家法」,企圖建立對台動武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我國朝野必須沈著因應,儘速凝聚內部共識,從根本上化解可能的危機,這才是朝野政黨推動「兩岸和平促進法」的重要背景因素。

建立一套合適的機制,用以凝聚朝野有關促進兩岸和平與發展的共識,應稟持三大原則:第一、共識原則;第二、民意原則;第三、憲政原則。

共識原則:「兩岸和平促進法」的制訂,應建立在社會高度共識的基礎上。如果「和促法」的內涵,在社會上仍具有高度爭議性,就不應在立法院強行表決通過,這也是政黨與政治人物基本的政治道德。

民意原則:「和促法」若觸及有關國家定位或國家未來的選擇等重大議題,應尊重全體台灣人民的決定,不應剝奪全國人民的最終決定權。

憲政原則:「和促法」若涉及機關組織的建立,應符合現行憲政體制與權力分立的原理,絕對不可任意破壞憲政體制與原理。

親民黨版本的「和促法」嚴重牴觸了前述三大原則,陸委會基於捍衛國家利益與憲政體制的嚴正立場,將堅決反對,絕不接受。

事實上,親民黨所提的「和促法」從立法精神、宗旨、動機、目的、以及整個制度設計,可以說一路偏頗、一路衝撞現行憲政體制、政府組織與大陸政策,也一路偏離台灣社會主流民意(見親民黨版本之「和促法」草案中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親民黨版本的「和促法」就算運用立法院些微多數通過,也不可能就此化解兩岸爭議,更遑論創造和平。當前兩岸關係停滯不前的關鍵是中共當局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不放棄武力犯台、不願和台灣民選的總統與政府對話。在野黨更不應為取悅中共而有自我矮化主權地位的作為。

親民黨版本的「和促法」如果通過,也必將是一部窒礙難行的法律,因為其既違背憲法也衝撞、紊亂了政府的行政體系。

親民黨版本的「和促法」如果通過,將形同中共「反分裂國家法」的子法,社會將質疑這是否有中共因素的介入立法過程,是否有人公然執行中共「以民逼官」、「以野凌朝」的策略,這正是國人最感憂心的地方。親民黨版本的「和促法」草案企圖強行推動將所謂「九二共識」和斷章取義地將「四不一沒有」法律化。這是非常嚴重的謬誤。

親民黨版本的「和促法」如果通過,意味一場可怕災難的降臨,它必將造成嚴重的政黨衝突、政局動盪、憲政危機、與社會撕裂,是國家的不幸與人民的悲哀,盼望國親兩黨能三思而後行。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