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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 蔡主委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小三通相關業務規劃及執行情況」(與交通有關規劃項目)

廿五、蔡主委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小三通相關業務規劃及執行情況」(與交通有關規劃項目)
參、金馬「小三通」與交通有關規劃項目

「小三通」具體規劃項目涵蓋「航運」(客貨船)、「航運」(漁船往來)、「商品貿易」、「人員往來」、「金融往來」、「郵政往來」、「工商發展」、「農漁業發展」、「整體配套措施」(包括港務、入出境管理、關政、防檢疫、動植物防檢疫、商品檢驗、國防、海巡、警政)等項,茲就金馬「小三通」與交通業務有關之航運、商品貿易、人員往來、、郵政往來,以及相關軟硬體配套措施之規劃,摘要說明如次:

一、 航運(客貨運輸部分)

(一) 通商口岸
試辦「通航」之港口是位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指定並公告之。
我方初期開放港口:金門料羅港區(以下簡稱料羅港)、馬祖福澳港區(以下簡稱福澳港)。
大陸方面港口限於福建地區港口,並依航線申請規定處理。

(二) 航線
定期航線部分:原則上限於「金門-廈門」、「馬祖-福州」。我方業者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大陸業者應委託在台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許可。若有特殊需要,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經營金門、馬祖與福州港及廈門港以外大陸福建港口之航線。
不定期航線部分:限於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之港口,但不限於福州港及廈門港。業者應逐船逐航次專案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

(三) 航船:限客、貨船,漁船須依船舶法及航業法規定辦理改裝為客、貨船。船籍以中華民國籍船舶、大陸籍船舶為原則,外籍船舶應經特許。
(四) 船旗:未進行協商前,暫依雙方規定辦理:若進行協商,則依雙方協議處理。
(五) 航行航道:船舶入出金馬地區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
(六) 中轉之限制:船舶不得由台灣本島或澎湖航行經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但基於特殊活動之需要(如宗教活動)得申請專案核准。

二、 商品貿易

(一) 大陸貨品進口方面,參照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台灣本島之大陸地區貨品項目(惟金門輸入「高梁」須檢附金門縣政府之同意文件),並增列「金門、馬祖當地縣政府提報,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之項目表」,合計金門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共六、六九六項,馬祖共六、九四一項。
(二) 貨品出口方面,比照台灣本島輸出規定,以負面表列方式;「原則准許,例外限制」開放金馬地區產製之商品得出口至大陸地區。

三、 人員往來

(一) 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台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可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
(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可以進入金門、馬祖從事商務活動、學術活動、探親、探病、奔喪、返鄉探視及旅行;惟旅行部分限於「團進團出」。大陸人士停留人數金門每日七百人,馬祖每日一百人。

四、 郵政往來

(一) 開放金馬地區與大陸地區互發郵件
優先開辦水陸路平常、掛號郵件。
經協商後,可擴大開辦快捷郵件、包裹、小包。
台灣本島郵件與大陸地區郵件不得經金、馬中轉。

(二) 指定互換郵局
可依前例,由海基會以適當方式(協商或信函往來等)與大陸海協會、中國通信學會郵政專業委員會進行指定水陸運直達郵路之對口互換局,初步規劃之對口互換局:
金門以金門郵局與大陸廈門郵局為互換局。
馬祖以馬祖郵局與大陸福州郵局為互換局。


五、 相關軟硬體設施之整備作業

(一) 硬體設施整備
交通部已會同各有關機關與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積極推動金門料羅港及馬祖福澳港之整建工作,以及港埠管理公用設施(通關場所、港口聯檢中心辦公廳舍等)之規劃使用,並於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
各機關就執行業務所需硬體設備進行採購或撥補,在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可以就定位。

(二) 組織建制及人員增補
為因應金馬「小三通」實施,在料羅港、福澳港各設置「港口檢查協調中心」,協調海關檢查、證照查驗、檢疫、緝私、安全防護、警衛、商品檢驗等檢查工作。
交通部另在料羅港設置「高雄港務局金門辦事處」,在福澳港設置「基隆港務局馬祖辦事處」,辦理航政監理、船舶檢丈及海事業務。


資料來源:陸委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