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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共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聯合發佈《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共十七條,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由指定的大陸旅行社作為組團社組織,以旅遊團形式整團往返。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准的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範圍內指定。臺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須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 該辦法還規定,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下達給組團社。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係。組團社須為每個旅遊團隊選派領隊,領隊要經過專門的培訓、考核,並申領赴台旅遊領隊證。大陸居民須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旅遊簽注赴台旅遊。 資料來源:國台辦網站,200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