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3.行政院陸委會委員會議決議,國人或法人(團體)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等事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處理

委員會決議指出,現階段有關國人或法人(團體)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等事務,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處理,並先行建置處理模式,以利未來思考地方政府協助相關事項時,有遵循之參考機制。另為避免施行細則第46條所指主管機關恐被引申為地方政府之疑義,為杜絕爭議,陸委會將依循法制作業程序,儘速研修施行細則,以期明確相關規定之主管機關意涵。 資料來源:陸委會網站,民國9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