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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業務

民國九十三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大陸工作業務成果

四、法政業務

(一)對中介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監督及強化服務功能

1. 建構政府機關與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人才交流機制,以持續借重既有的兩岸協商經驗,並強化政府相關部門談判人才轉任意願,配合銓敘部修訂「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於民國93年6月21日訂定發布「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比照方式計算標準及經費編列辦法」。

2. 另為服務中、南部地區民眾,配合政府簡政便民政策,本會賡續協調海基會強化中區及南區服務處功能,並逐步完善相關事宜。

(二)研(修)訂兩岸交流活動許可辦法

為配合經發會兩岸組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之共同意見、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及進行商務活動、放寬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得來臺教學研究、賡續推動兩岸「小三通」、落實中國大陸配偶來臺「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及其他政策規劃,本會協調相關機關訂定「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修正「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等法規。

(三)擴大中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交流範圍及強化安全管理機制

1. 配合培訓產業所需科技人才,提昇國內科技技術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之政策,協調內政部於本年度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放寬中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申請、延期申請及證件核發等程序規定。另鑑於亞運會與奧運會為4年一次交叉舉辦,為避免我國家代表隊培訓計畫中斷,以符合人才養成與計畫銜續推動之意旨,將研議增設中國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協助我國家代表隊培訓,延長停留期間規定。 2. 強化中國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安全管理機制:為維護交流秩序與品質,使兩岸專業交流得以正常化發展,對於衍生之違規違常交流活動,本會持續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安全管理機制之強化檢討。

(四)調整中國大陸配偶來臺制度及落實中國大陸配偶「生活從寬」政策

1. 鑒於兩岸婚姻數量成長快速,需納入移民政策考量,為落實「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循序漸進之政策,衡酌人口移入、社會資源分配、社會安定等整體效應,修法調整中國大陸配偶來臺制度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等階段,並強化管理及輔導作為,一方面有效解決合法婚姻在臺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防制違常婚姻對社會秩序之影響,建構完整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移入制度。此外,協調內政部依經建會彙整「現階段外籍與大陸配偶移入因應方案」政策建議,配合時點管制及預警數量機制,建立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移入人口適量調節機制。

2. 為使中國大陸配偶儘速融入社會及適應在臺生活,本年與中華救助總會辦理5場次「在臺大陸配偶新制法令說明會」、2場次「服務大陸配偶工作人員新制法令研討會」、1場「在臺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營」及「服務大陸配偶工作人員徵文比賽」;另委託海基會辦理「服務大陸配偶工作人員業務研討會」,開設多元化課程,並提供諮詢服務,以解決中國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面臨之問題。

本會辦理93年在台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營活動

本會辦理93年在台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營活動

3. 依行政院核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方案」,配合內政部擴大辦理照顧輔導來臺之中國大陸配偶相關措施,俾落實婚姻來臺移民之輔導事宜,參與內政部依行政院指示規劃分10年籌措30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強化新移民協助體系,加強照顧輔導,有效整合各界資源,完善輔導網絡。

(五)中國大陸偷渡犯收容、管理及遣返事宜

1. 由於女性偷渡犯查獲比率逐年成長,而中國大陸執行遣返速度不及我方緝獲收容速度,造成我方各地收容處所已無法因應現階段偷渡犯收容需求,爰協調內政部提出「辦理大陸地區人民收容量擴增計畫」,以徹底改善收容環境品質,及因應未來收容趨勢;另協調警政署短期內先以抽調鄰近縣市警局警力支援,並進用失業人口或以替代役作為替代人力,未來則由警政署逐年增加警專招收名額,畢業後支援。目前已執行完成收容量擴增近期計畫第一、二階段,收容量已由2,089人擴增至3,198人,現已無偷渡犯於各地臨時收容所等待解送處理中心收容之情形。

2. 延續民國89年本會研擬之主動遣返等多項因應方案,並在海基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執行下,民國93年共執行9梯次大陸偷渡犯遣返作業,共計1,440人,有助紓解收容管理壓力。

3. 本會配合三節赴非法入境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探視,並辦理打電話返鄉報平安活動。

(六)中國大陸漁船及漁工岸置相關事宜

1. 參與農委會檢討「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執行情形,並就巡防單位查獲我漁船主未依規定載運中國大陸船員進入、安置及停泊等違規案件,協調擬定15項違規態樣,分別就其在法制或執行面之爭議,獲致協調結論。

2. 參與農委會研商中國大陸漁政船舶在我經濟海域執法相關事宜,及研訂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

3. 協處中國大陸籍「閩莆漁11098號」漁船船員王亞清等4人後續遣返事宜,及我方海巡隊員處理野柳籍「魚聖號」漁船與中國大陸福州籍「金富達九號」貨輪碰撞而遭挾持赴中國大陸事件。

(七)落實中國大陸地區物品在臺從事廣告活動管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之修正,依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以得在臺從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為原則。本會並配合與相關機關研訂「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發布以來,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等機關,均已就中國大陸房地產、招商、仲介招生及兩岸婚姻媒合等廣告予以處理。

(八)累積兩岸刑事犯罪個案處理模式

為強化兩岸犯罪防制,政府曾委辦「2001年犯罪防治研討會」、「2002年犯罪防治研討會」,促成兩岸具警察實務人員進行交流,在建立兩岸犯罪防制聯繫管道及兩岸犯罪個案資料之傳遞上,逐步促成兩岸合作意願。本年度持續推動辦理「兩岸四地犯罪學暨犯罪防治學術座談會」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策略學術研討會」。 另為強化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持續推動兩岸執法人員交流,以提升對相關個案彼此合作之意願。近來,中國大陸在個案協助上也有發展,如陸續將陳益華、薛球等刑事嫌犯交我警方押返。

(九)賡續推動兩岸法學交流、大陸法制研究及培訓兩岸法律事務人才

持續補助相關民間法學團體及法律學者舉辦或參加兩岸法學交流研討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大陸地區公司治理法制」等專題研究計畫;因應兩岸長期交流發展需求,賡續辦理第13期之「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有效提升處理兩岸法律事務人才素質。

93.11.8辦理本會「第十三期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

93.11.8辦理本會「第十三期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

(十)編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相關子法法規彙編

為因應兩岸交流發展需求,適時研(修)訂相關法規,使兩岸交流能在法制化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同時針對各項法規之變動,定期進行法規整理彙編作業,以利各界掌握兩岸交流往來相關法規之異動情形。民國93年2月及6月分別編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相關許可辦法」修訂八版,提供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團體承辦大陸事務工作人員及一般民眾參考。

(十一)推動兩岸醫藥衛生交流

1. 兩岸醫藥衛生因資源及制度不同,各自形成醫療特色,配合兩岸醫藥發展特性,93年度除持續推動醫藥衛生專業交流,亦促進兩岸醫療制度交流研討,以期在互補互利原則下,增進兩岸人民健康品質。

2. 本會於本年度賡續擔任「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工作小組境外管制業務召集機關,因應民國93年上半年大陸部分地區爆發數起SARS疫情事件,為防止疫情輸入,配合衛生機關防疫需求,參照民國92年SARS疫情防疫機制,於疫情管控期間,調整疫情相關區域之人員往來機制,於疫情緩和後,自6月10日起解除管控,並輔以加強宣導「自主健康管理」作為。另為維護國人健康,洽請海基會於所屬「兩岸經貿網」建置完成「大陸旅遊健康資訊」專屬區塊,提供國人「大陸最新疫情」及「旅遊健康」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