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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業務

民國九十二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大陸工作業務成果

三、經濟業務

(一)「小三通」往來

「小三通」試辦迄今,相關航運、人員、貨品、金融往來等已次第展開運作,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底,雙方不定期航班往來有2,118航次,其中我方船舶往來大陸福建地區計有1,348航次,大陸船舶往來金門、馬祖計有770航次;人員入出境方面,我方人民進入大陸地區逾12萬人次,至於大陸人民進入金門、馬祖僅有6,159人次(其中探親、探病、大陸配偶等社會交流案有3,787人次);另進出口報關件數總計978件,金額逾新臺幣2億8,152萬元。

(二)持續進行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之調整工作

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過「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持續推動以下措施:

1. 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依據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規定彙總表」,繼續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項目,同時建立定期檢討機制。截至九十二年底,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為8,493項,開放比例達77.3﹪。

2.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1)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內政部已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並建立相關管理及審查機制,政府亦就相關配套措施持續進行規劃調整。

(2) 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在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服務業方面,依加入WTO特定服務業承諾表,在對其他國家開放的108項服務業中,已決定先開放58項;另正規劃開放陸資投資製造業及農業之項目,將於配套法規完成後,即公布實施。

(3) 完成陸資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時機及條件之評估,將於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實施一段期間後,再適時推動開放陸資從事證券投資。

(三)落實執行「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大陸投資政策

自九十一年四月以後,大陸投資政策已朝向「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方向大幅調整,相關開放措施包括:第一,簡化大陸投資產業分類,將原「許可類、禁止類、專案審查類」之產業分類簡化為「禁止類、一般類」。第二,大幅放寬大陸投資項目,目前農工產品部分開放達8,163項,比例達93.82﹪;服務業開放項目加計日前政府有條件適度開放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共計69項,開放比例已逾8成。第三,放寬大陸投資金額上限、取消企業赴大陸投資個案不能超過5,000萬美元的上限。在有效管理方面,則強調風險分散及資源雙向流動觀念,除建立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並加強事後管理,促使財務透明化,以及准許採用直接投資方式等。另配合新制實施,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臺商可以補辦登記,計受理個案9,406件,金額超過61億美元。

(四)循序漸進擴大兩岸金融往來

1. 擴大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功能及准許DBU(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金融機構直接通匯。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在加強防火牆功能之前提下,增加OBU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進行直接業務往來的範圍,包括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等;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全體OBU非金融機構存款達163.1億美元,與開放之前相較,成長30.1﹪,顯示利用OBU作為資金調度中心之海外廠商逐漸增加。另亦同步開放DBU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2. 推動開放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赴大陸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除已開放證券及保險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外,並進一步開放銀行赴大陸設立辦事處,以及開放國內產險及壽險業赴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3. 自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起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無本金交割之美元對人民幣遠期外匯交易(NDF)」及「無本金交割之美元對人民幣匯率選擇權(NDO)」兩項業務。

(五)兩岸人員往來

1. 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推動方案」,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先行局部試辦開放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嗣後經檢討,自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擴大試辦對象,包括:准許旅居國外(包括港澳地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來臺觀光,並將開放對象擴大至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之大陸地區人民轉來臺灣觀光,但須以不違反大陸地區法令為前提。截至九十二年底止來臺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計有14,926人次。

2. 放寬大陸人員來臺從事商務及產業活動之限制

(1) 為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限制,須研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範圍。在第一階段,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或新設公司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僑外資企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及在臺採購實績達100萬美元以上之在臺辦事處(金融服務業毋需採購實績),均可邀請大陸商務人士包括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家、企業內部跨境移動人員,來臺從事相關商務活動。

(2) 為放寬引進大陸地區技術服務產業之範疇及大陸地區產業技術人才停留期間,須修正「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放寬引進產業技術範疇及停留期間等相關規定。

(六)大陸臺商服務及輔導工作

1. 持續推動「臺商窗口」服務工作,整合政府有關單位與民間的資源,並借重兩岸臺商組織的力量,加強提供臺商所需各種服務,累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已提供諮詢服務逾17,482件、申訴服務1,092件、本會「大陸臺商全球資訊網」上網人次逾89萬5,000人次,辦理大型臺商時間座談會共61場,大陸臺商在地服務逾273場,行前講習、人才培訓及研習活動共69場次。

2. 分別於九十二年二月十至十一日、九月十四至十五日辦理春節及中秋節大陸臺商協會負責人聯誼座談會及深度座談,每場次參加之臺商協會負責人均有300餘人,有助於加強與臺商雙向溝通,凝聚臺商對政府的向心力。

92.2.10蔡主任委員英文(右二)於「九十二年大陸台商協會負責人春節聯誼座談會」致詞

92.2.10蔡主任委員英文(右二)於「九十二年大陸台商協會負責人春節聯誼座談會」致詞

92.9.14蔡主任委員英文(右五)參加「九十二年大陸台商協會負責人秋節座談會」

92.9.14蔡主任委員英文(右五)參加「九十二年大陸台商協會負責人秋節座談會」

3. 為強化輔導及聯繫大陸臺商之功能,全盤檢討大陸臺商輔導體系,經濟部已強化大陸臺商之產業輔導,將分地區、分產業推動辦理。另,海基會已成立「大陸臺商聯繫服務小組」,作為提供臺商資訊及傳遞政府資訊之管道。

(七)掌握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進行兩岸經濟交流專案研究

1. 持續進行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之統計與情勢分析工作:每月委託編印「兩岸經濟統計月報」,提供產官學各界人士參閱。另每月編印「兩岸經濟交流統計速報」、「兩岸重要經濟指標統計速報」,每季編撰「大陸經濟情勢」,並撰擬大陸經濟情勢研判相關報告,以掌握大陸經濟情勢之變化。

2. 配合兩岸經濟交流之政策規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各項專案研究,本年度辦理之研究案主要包括:「兩岸經貿政策諮詢計畫」、「廠商赴大陸投資對我國租稅結構之影響」等各項專題研究。

(八)協調審議兩岸經貿交流重要法規

定期檢討兩岸經濟交流業務相關法令,促進兩岸經濟交流法制化,本年已協調增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另配合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就兩岸經貿及金融往來等35項相關法規進行全面檢討及增(修)訂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