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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民國八十九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附錄

附錄三、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一)文教交流方面:

-- 修訂「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兩岸關係暨大陸新聞報導獎設置要點」部分條文,增加入圍者亦頒贈獎金之規定,以激勵新聞從業人員參賽。(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 協調相關機關放寬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同意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一旦取得戶籍,即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 協調相關機關修訂「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放寬大陸科技人士在臺停留期間及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條件。(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 協調相關機關研商達成共識,放寬大陸媒體記者以輪替的方式來臺灣地區駐點採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二)經濟交流方面

-- 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保險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八十九年三月)

-- 修正「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第三條,增列不得受理之大陸地區匯入款事項。(八十九年三月)

-- 訂定「台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准許台灣仲裁人經申請許可後,可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八十九年五月)

-- 研擬完成「兩岸『小三通』推動方案及執行計畫」,並公佈施行「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開放金馬與大陸之「通航」,以及因通航所衍生之人、貨往來及相關商業行為。(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社會交流方面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許可大陸地區配偶以團聚名義進入臺灣地區,並調整停留期間,於在臺團聚滿四個月後,開放加入健保。(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修正「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開放警察人員赴大陸探親、探病、奔喪;並對現職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及其離退職後赴大陸地區建立審查規範。(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及十二月二十日)

-- 修正「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就養給付發給辦法」(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 訂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