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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業務

貳、大陸工作業務成果

四、 法政業務

(一) 監督海基會完成董監事改選並積極推動強化海基會服務功能

海基會係屬民間團體,接受政府委託,負責處理大陸工作中有關兩岸民間交流涉及在大陸地區之公權力,而不便由政府出面處理之事務性、技術性服務事項。該會董監事任期,依章程規定,每三年應行改選。海基會在本會監督下,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第三屆董監事會臨時會議中完成推選第四屆董監事,並於十二月二日推選辜振甫先生續任董事長,許勝發先生、謝森中先生、 許惠祐先生續任副董事長,並通過聘任許惠祐先生續任秘書長職務。

海基會為配合政府強化服務南部地區民眾,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南區服務處」並正式運作,辦理大陸地區文書驗證事項、兩岸交流事務服務事項、兩岸經貿事宜服務事項及其他有關兩岸事務諮詢事項。此外,該會法律服務中心並已自八十八年一月三日起,採取中午時間不休息措施,以提供民眾完整服務,便利民眾洽辦事務。

(二) 檢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使兩岸民間交流有所依循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政府為因應情勢變化,先後數次修正部分條文。近期基於人道、倫理與延攬大陸地區優秀人才來臺教學研究之考量,並落實大陸配偶來臺﹁身分從嚴、生活從寬﹂循序漸進調整政策,分別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業分別函報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 研(修)訂兩岸交流活動許可辦法

為規範兩岸交流秩序,本會賡續協調相關機關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另修正﹁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今後仍將配合兩岸交流進程,繼續協調各主管機關擬訂相關法規,俾利兩岸良性互動。

主委探視大陸地區人民宜蘭處理中心
89.8.18.主委探視大陸地區人民宜蘭處理中心

(四) 協調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規定

八十八年起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留各類數額調整如次: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結婚者,其數額不限。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其數額為三六00人。
其他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其數額為六0人。
大陸地區配偶在臺逾期停留者,以往均以取銷配額處分,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辨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對於爾後逾期未逾十日者,因其違規情節輕微,不再撤銷核配數額,而改處核配時間延後一年許可方式。惟該辦法修正施行前,對於逾期未逾十日而經取銷配額者,無法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因其所違情節亦屬輕微,基於人道考量,因此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數額表」增訂第四類,另予配額。本類別業經行政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正式公告實施,至其數額,限與本類別內所撤銷之居留數額相當。

(五) 修編「大陸工作法規彙編」

政府為因應兩岸交流之發展,適時研(修)訂兩岸  關係相關法規,以利兩岸交流能在法制化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同時針對各項法規之變動,也定期進行彙編及相關增修補工作,以利各界人士掌握兩岸交流往來相關法規之異動情形,八十八年七月本會已再次編印「大陸工作法規彙編」修訂四版,提供各界人士參考。

(六) 建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裁判書類查詢系統

本會蒐集司法院及法務部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類民刑事或行政裁判書類,經過整理、分析、區分類別歸納,建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裁判書類電腦檔案系統,藉為政策制定及法規修訂之參考。

分區舉辦「在臺大陸配偶聯誼活動」
分區舉辦「在臺大陸配偶聯誼活動」

(七) 成立「法政會報」

為加強與各部會及相關機關先期研議、規劃、協調、審議兩岸法政交流工作,依本會組織條例研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會報設置要點」,於八十八年十一月成立法政會報,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等相關機關、團體副首長為成員,經由定期集會,共同研商兩岸法政交流整體策略、重要活動、重要補助案等事項,以提昇兩岸法政交流成效。

(八) 推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管理機制之建立,提升交流品質

政府推動兩岸交流,本著安全尊嚴、對等互惠、循序漸進方式,己陸續通過二百餘項交流開放措施,並檢討相關法規,納入規範。其目的在促使兩岸民間交流更週延、更有秩序。此外,對交流所衍生之違常問題,例如,非法仲介來臺從事非法活動、兩岸婚姻婚齡異常、偽冒親屬假結婚來臺、非法打工、賣淫、擅自變更行程、行方不明、在臺招商、非法從事醫療行為、不尊重我活動場地內國旗等原有精神禮儀佈置等失序現,業經協調相關機關,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加強訪視、強化申請案件審查機制、訂定相關邀請須知等),並明確相關機關間分工,列管推動,俾提升交流品質。其次,政府針對大陸配偶來臺問題,提出「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循序漸進調整政策,適當開放(或放寬)相關行政管制措施(如延長停留期間,有限度開放從事工作及參與健保等),並協調相關機關加強兩岸婚姻真實性審查等;俟全案實施後,當可有效解決合法婚姻在臺之基本生活需求,並可防制假結婚來臺之情事。

(九) 賡續推動兩岸民間醫藥衛生交流

配合兩岸醫藥發展特性,推動兩岸各項醫藥衛生交流活動,本年度重點交流活動有:海峽兩岸及香港第五次中藥學術研討會、海峽兩岸醫護學術交流研討會、兩岸衛生教育自我導向學習研討會等,及辦理大陸法醫培訓制度參訪活動,以其在互補互利原則下,增進兩岸人民健康品質。

另本會亦隨時與衛生主管機關密切聯繫,提供國人大陸地區疫情資訊,以利整體防疫工作及國人旅行保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