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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肆、附錄

附錄三、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

(一)文教交流方面:

-- 修訂「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大陸地區專案人士來臺講學及研究作業要點」。放寬來臺時間之限制,使渠等來臺不再受限於會計年度。保險費由原來之三百萬元提高為四百萬元。(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 修訂本會「獎助大專院校開設兩岸關係研究課程作業要點」。明訂申請人資格及條件、簡化補助項目及明訂鐘點費等。(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

-- 修訂「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獎助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作業要點」。擴大研究生赴大陸地區研究之「重點大學」所屬學校範圍、修正申請人資格、生活費由壹萬伍仟元調增為貳萬元等。(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二)經濟交流方面

-- 協調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放寬指定辦理外匯銀行得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事宜。(民國八十八年九月)

-- 協調修訂「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 協調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資格及應具備之申請文件表」。(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 修正「大陸地區經貿人士來臺從事相關活動審核 處理原則」。(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三)社會交流方面

-- 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以統一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強制出境之作業方式,並配合將現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遣送實施要點」分別予以廢止及停止適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 修正「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四)港澳交流方面

-- 香港特區政府受理持我國駕駛執照者,可直接免試簽發取得香港駕駛執照(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基於互惠原則,我政府亦同意並受理持有香港政府核發之駕駛執照者,得免考換發我國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民國八十八年十月)

-- 修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六條條文,以配合政府對駐外機構之規範,並統一作法,加強督導功能。(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及澳門部分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港澳居民一體適用該條例之相關規範。(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