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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駐港澳機構更名及功能地位提升,並促成港澳政府來臺設立辦事機構(100年)

1.我駐香港、澳門機構駐地名稱分別自100年7月15日及7月4日起更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同年6月30日我政府同意港澳政府來臺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依互惠原則,雙方派駐人員獲得各項執行業務之優遇安排,有效提升臺灣與港澳關係。

2.我駐港澳機構業已更名,港澳政府亦已於100年12月分別在臺成立「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依互惠原則,雙方提供彼此派駐機構及其人員各項執行業務上之優遇安排,包括免徵薪資所得稅、給予合理居留期限、視業務需要進入機場禁區接送重要官員、使用禮遇通道或設施、派駐同仁可依業務需要直接與駐地政府相關部門聯繫。

效益:我駐港澳機構更名、人員優遇安排與功能提升,彰顯了我派駐機構的官方性質,大幅提升我駐港澳機構地位。港澳政府在臺設立機構,不僅可為臺港、臺澳兩地民眾提供服務,更有利臺港、臺澳關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