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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01月

壹、大陸情勢

一、「北京之冬?」─國際輿論及媒體對大陸當局近期鎮壓民主運動的看法

大陸當局在一年半容忍之後於去(1998)年12月開始打擊中國大陸日增的政治改革呼聲

大陸當局近來大肆逮捕判刑政改份子,引起國際強烈譴責,撻伐之聲方興未艾

大陸當局政治緊縮引起美國傳媒及國會對柯林頓政府中國政策的批評

國際媒體咸認臺灣可成為大陸發展民主政治的模範

(一)前言

大陸當局甫於1998年10月初簽署聯合國「政治暨公民權利國際公約」,旋於12月拘捕重判民主份子。自1997年4月萌芽,於1998年6月開苞之「北京之春」,因而萎謝。

大陸在一週內(1998.12.21-27)對徐文立、秦永敏、王有才、張善光等4位異議人士判處重刑(將「中國民主黨」核成員徐文立、秦永敏、王有才「顛覆國家政權罪」各判處13.12及11年徒刑;工運領袖張善光被以「向境外敵對組織和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罪名判處10年徒刑)。此外,尚有100多位異議人士已遭逮捕等候審判。

大陸「人大委員長」李鵬打破自1995年4月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被捕以來之政治沈默,於1998.12.1接受德國商報訪問中強調,「大陸將不容許中國大陸成立反對黨」;「在大陸主張搞多黨制,否定共產黨領導的人,將不允許存在」。

大陸「國家主席」江澤民於一週內(於1998.12.18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20週年及1998.12.23對大陸高級執法官員的談話)二度發表強硬談話,強調「決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誓言粉碎對共黨統治的任何挑戰」,「把『破壞』社會安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顯示大陸高層堅定積極打壓民主運動的決心。大陸當局上述大肆鎮壓民主運動之舉措,使今年六月美國柯林頓總統訪問中國大陸以來,為美國新聞週刊喻為“北京之春”的大陸民主運動,曇花一現,乍暖還寒。不僅美國輿論普遍譴責大陸當局的作法,西方主要國家政府及聯合國主管人權事務官員亦加以抨擊。

(二)西方國家及美國主要媒體的反應情形

各國政府之反應

美國:

國務卿歐布萊特1998年12月3日批評大陸人權政策,認為下個世紀最大的民主暨人權考驗將會在占世界人口1/5的中國大陸發生。並稱美國嚴重關切大陸政權持續鎮壓異己,大陸目前的人權狀況還不如上一代。

國務院副發言人佛立1998年12月21日表示,美國對大陸當局對異議人士的重判,以及審判缺乏正當程序深感不安。大陸當局簽署的聯合國人權公約,要求大陸政權保護和平的政治言論和結社,但大陸當局的這幾項判決卻是中國人權在取得些微進步後的倒退。

德國:外長舍費爾1998年12月21日譴責將異議人士投入監獄為完全不可接受,認為此一舉動已威脅到與大陸當局進行的對話。

英國:英國外相法切特1998年12月21日表示,對徐文立被判重刑感到震驚,並譴責大陸當局。渠強調,聯合國人權公約保障人民有言論和結社自由。

法國:法國政府認為,大陸當局此舉發出了一個負面訊號。法國外交部1998年12月21日聲明,法國希望保持同大陸當局展開對話,但這並不排除對任何地方違反人權國際準則進行譴責。法國方面認為,大陸簽署了人權公約,違反人權不能說只是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尤其是在所有國家紀念人權宣言發表50週年之後,大陸當局對持不同政見的判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續在國際社會面前踐踏已經許諾的保證。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瑪麗羅賓遜1998年12月22日,要求大陸當局尊重自由和法律。她將繼續推動促使觀點、言論和結社自由及享有司法公正等國際公認的權利受到尊重。

美國人權組織:美國人權組織強烈主張西方國家應於明年春天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日內瓦集會時,考慮再提出譴責中共人權決議案。該組織亦主張美國政府應擱置明年春天美國財政部長Richard Daley 訪問中國陸之計劃。

美國主要媒體反應

華盛頓郵報-

現在大陸當局連暫時性的自由化措施都將抹煞掉,這使人懷疑有兩種可能:一是像李鵬這樣的保守派在權力鬥爭中已占上風;二是大陸的改革開放從頭到尾就是為賺取西方國家外交利益的假象(1998.12.3)。

高爾副總統應該大聲譴責大陸的人權紀錄,並應正告大陸當局,如果大陸再繼續迫害人權,美國和大陸的對話將難以再持續下去(1998.12.3)。

洛杉磯時報-

大陸當局鎮壓異議人士顯示共產黨政府對於民主化政治,深具戒心(1998.12.2)。

中國大陸將會有越來越多人加入民主的勇敢行列,因為資訊科技的革命會保證他們的思想觀念將毫無保留地傳達出去(1998.12.3)。

大陸當局對政治的放鬆總是曇花一現,大陸當局對逮捕的時間算得非常精準,此次發生在英國首相布萊爾的訪問後及江澤民會見高爾及訪問日本之後,國會也在休會期間(1998.12.10)。

柯林頓政府對於大陸當局的逮捕以低調回應,因而幫助大陸永遠維持現狀。過去數週中,在與大陸交涉方面,柯林頓政府似乎比日本人及歐洲人更為畏縮(1998.12.10)。

華爾街日報-

大陸這麼快就棄守承諾,令人沮喪(1998.12.4)。

吾人願再耳提面命,強壓挫折會導致爆發,而社會動亂會使經濟更難振興。大陸應當慮及像徐文立這樣的忠實反對者,總比暴民暴力要好(1998.12.4)。

紐約時報-

大陸當局如此快速的做出決定,顯示大陸當局極其嚴厲地摧毀成長中的政黨並迫使大聲疾呼的異議人士安靜(1998.12.8)。

國際前峰論壇報-

大陸當局此舉是為殺雞儆猴,警告大陸人民不得挑戰中國共產黨的統治。在大陸失業勞工增加之際,大陸當局對異議人士特別敏感,大陸當局懼怕民主與勞工抗爭運動聯合起而對抗其政權(1998.12.24)。

(三)大陸當局大肆逮捕異議人士的原因

政治因素:

意在打擊中國大陸日增的政治改革呼聲。使多黨民主政治的要求轉趨沈寂,並藉此消弭中國大陸所有批評聲音(亞洲華爾街日報,1998.12.22;漢諾威廣訊報,1998.12.4),以起殺一儆百之效。

1999年恰逢「六四」天安門事件10週年、大陸建國50週年,以及「五四」運動80週年,因此大陸當局格外審慎。(金融時報,1998.12.28)

為了平衡前幾年政治上的開放(時代,1998.12.14)

大陸建國50年來從未容忍組織反對黨,此次也不例外(華盛頓郵報,1999.1.3)。

經濟因素:

經濟形勢危機重重,為求「穩定壓倒一切」。中國大陸危機重重的經濟形勢,已導致大陸全面緊縮政治尺度,官方一再出現「穩定壓倒一切」的論調,宛如天安門事件後的情景(金融時報,1998.12.28)。

避免知識分子利用勞工日益增加的不滿情緒作為鼓吹民主理念的溫床。大陸當局正全力解決外資與出口滯緩,以及「國企」效率嚴重不彰等問題,為避免知識分子利用勞工日益增加的不滿情緒作為鼓吹民主理念的溫床,大陸加緊對異議分子的箝制(亞洲華爾街日報,1998.12.22)。

中共內部因素:

對異議人士戒慎恐懼。江澤民在大陸改革開放20週年之際,傳達強硬的政治路線,並稱改革步調將放緩以免失業問題加劇,主要是因其內心恐懼所致。江澤民不想提高人民對進一步自由化的期待(亞洲華爾街日報,1998.12.22;華盛頓郵報,1998.12.8)。

中共強硬派在此議題取得控制權。中共領導階層必然曾經針對異議人士所挑起與日俱增的壓力該如何處置問題,有過一番激烈辯論。逮捕行動顯示中共強硬派在此議題上取得控制權(華盛頓郵報,1998.12.3;漢諾威廣訊報,1998.12.4)。

(四)大陸當局大肆逮捕異議人士造成的影響:

對美國柯林頓政府的中國政策造成壓力:

柯林頓政府對大陸的人權政策態度不夠強硬。認為美國政府對大陸當局的逮捕低調回應,因而幫助大陸永遠維持現狀(洛杉磯時報,1998.12.10;達拉斯晨報,1998.12.8)。

促請柯林頓政府譴責大陸人權紀錄。並正告大陸再這樣迫害人權,美國和它的對話將難以持續(華盛頓郵報,1998.12.3)。

對柯林頓政府對臺「三不」政策提出檢討。柯林頓為討好中國領導人,1998年6月間訪問大陸時,公開宣示「三不」,打壓臺灣在世界上擴大其角色的努力,但並未阻擋臺灣建設民主的道路(華盛頓郵報,1998.12.8)。李潔明指柯林頓發表「三不」,其中聲稱「美國不支持臺灣加入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是一項嚴重錯誤,且違反臺灣關係法(1998.12.16)。

顯示柯林頓政府對大陸的交往政策失敗。美國的中國政策必須改弦更張,對大陸的交往政策顯然是國務院一批想跟大陸做生意的人所促成(時代,1998.12.14)。

影響大陸與美國關係。若中國大陸一意孤行,美國國會肯定將對中國大陸進行砲轟,不但會影響到雙方關係,柯林頓政府對大陸所有友善政策也將同時遭到批判,也會造成美國改變對大陸的政策(新聞週刊,1998.12.21)。

對江澤民的國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中國大陸政治改革問題仍未解決,鄧小平和他的繼承者的歷史定位也還不能確定(亞洲華爾街日報,1998.12.22)。

對大陸簽署文件的有效性產生質疑。此一事件使人懷疑大陸在外交與商業文件的簽署,究竟有何意義?(自由比利時報,1998.12.3)。聯合國應該質疑大陸政權,大陸的簽署不具任何意義(舊金山觀察報,1998.12.8)。

(五)結論

綜觀國際媒體對大陸當局鎮壓民主運動的評論報導,呈現下列意涵:

大陸當局於一週內重判4名異議人士,其強力鎮壓的作法,值得注意。

國際輿論普遍譴責大陸一連串違反人權的作法。

臺灣可成為大陸發展民主政治的模範(臺灣實現民主化的經驗教訓,最值得大陸借鏡,關鍵在於大陸有無選擇啟動政治改革的最佳時機的智慧。)。

西方國家在外交政策上將加強重視人權(因為基本人權是世界性的,不可侵犯的,違反人權行為不再被視為純屬內政事務。)。

二、大陸人民社會態度的變遷(節譯自Catherine Sampson and Lucy Hornby, "Changing Attitudes for Changing Times",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1998.12.3, pp. 44-50)

對於所謂優質生活(good life)的要素,有91%的受訪者將美滿的婚姻關係列為第一位。

雖然多國企業對大陸經濟有極大影響,但大陸的經濟和文化主要仍是「國內」導向。

當被問到什麼因素最能有效改善大陸的經濟發展狀況,有74%的受訪者認為是:反腐敗法的嚴格執行。

有98%的受訪者認為接受用餐招待是可允許的合法商業行為。至於無法被容許的商業行為中:「接受價值超過50元美金的禮品饋贈」排名第一。

當被問及「中國」文化中什麼是最重要的?結果顯示「努力工作」排名第一。

當被問及企業成功的最重要因素為何?結果顯示「努力工作」亦是排名第一。

根據Asia Market Intelligence 於1998年8月至9月,在北京、廣州、上海三城市抽取的1,537個樣本所做的調查,在出爐的第一篇報告中指出此項調查結果顯示:儘管處在內部經濟衰退以及亞洲金融危機的陰影下,中共的管理階層仍顯現出謹慎的樂觀(cautious optimism)。以下就是這份調查報告摘要:

(一)優質生活的要素(The Good Life)

對於所謂優質生活的要素,有91%的受訪者將美滿的婚姻關係列為第一位(有75%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已經擁有);排名第二的是:健康(絕大多數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已經擁有);排名第三的為:工作的穩固性(job security),其次為:擁有自有住宅、及育有小孩(各占64%)。

(二)對外開放程度(Opening to the World)

在大陸,「國有企業」已不再是就業者的理想工作環境。對於「我寧願經營自己的企業而不願受雇於人」的說法,有78%的受訪者表示贊同;年齡超過55歲的受訪者則較不贊同此一說法;而有高達92%的企業家受訪者表示贊同此一說法。

有55%的受訪者表示:有機會的話,希望能夠在外國的跨國企業(foreign multinational company)工作。有66%的受訪者認為:跨國企業對大陸經濟的發展有極大的貢獻。當被問到什麼因素有助於改善經濟發展時,與外國投資及貿易有關的因素占了極高的比例,有60%的受訪者支持鼓勵外國投資,有45%希望維持匯率的穩定,有19%希望減少對國外進口貨物的限制,只有5%建議增加對外國投資的限制。

雖然跨國企業對大陸經濟有極大的影響,但大陸的經濟和文化主要仍是「國內」導向。只有8%的受訪者表示經常和外國人社交往來。雖然英文已經提昇為大陸進入世界的鎖鑰,但有62%的受訪者表示在交涉生意時很少講英文,即便是在合資企業的主管人員也只有16%表示經常使用英語,另有41%表示只有某種程度的使用。

(三)分際(The Fine Line)

當被問到什麼因素最能有效改善大陸的經濟發展狀況,有74%的受訪者認為是:反腐敗法的嚴格執行。至於如何界定腐敗及合法的商業行為,有98%的受訪者認為接受用餐招待是可允許的。至於無法被接受的商業行為,依序為:接受價值超過50元美金(相當於一個工廠工人月薪)的禮品饋贈、上夜總會的招待(占36%)、免費旅遊招待、及價值50元美金以下的禮品饋贈等。

(四)成功的代價(The Price of Success)

年紀輕(35歲以下)的受訪者對「金錢」較重視,但是相對的對婚姻、工作及生活的滿意度均較年長的受訪者為低;對於自己目前生活的滿意度甚至還不到20%。一般而言,從事教育工作者及公務員對於婚姻、工作及生活各方面的滿意度較高。

當被問及「中國」文化中什麼是最重要的?結果顯示「努力工作」排名第一;其次為「負責任」;第三為「誠實」。

當被問及企業成功的最重要因素為何?結果顯示「努力工作」亦是排名第一;其次為「創造力」;復次為「當機立斷」(assertiveness)。

對於「成功是決定於運氣而不是努力」的說法,有60%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對於他們自身的成功,有67%的受訪者謙遜的歸因於運氣,其次是教育。

不必工作的日子,大陸的管理階層希望能儘量和家人共處,有56%的人表示星期天經常就是輕鬆地和家人共度以及外出訪友。

三、一年來的大陸外交—回顧與前瞻

1998年大陸外交以「大國外交」為主,「小國外交」為輔,自認是「世界上最大發展中國家」。

國際輿論對大陸在印、巴核試中扮演穩定角色予以讚揚,人民幣維持匯率不貶亦受到肯定。

1999年是大陸外交的「歐洲年」。

大陸與美國關係已開始冷卻,交往(Engagement)政策正面臨考驗。

兩岸外交戰將愈演愈烈。

大陸當局對1998年國際形勢的看法認為,國際形勢中最突出的特點就是世界多極化趨勢更加明顯,大國關係進一步昇化調整,與各國在各重大問題上加強協作與締結夥伴關係,從事大國關係的調整為主流(「外交部長」唐家璇,中央人民廣播電臺,1998.12.21)。1998年的大陸外交,大體而言仍沿襲其前年(1997年)的「大國外交」深化開展,除「兩會」期間(1998.3.5-9)和8、9月間的「抗洪」之外,其餘時間,大陸卯足全力開展外交行動。回顧1998年並展望今年的大陸外交,有幾個重點值得關注:

(一)大陸雖號稱1998年的外交是「大國外交」的深化與開展,然仔細檢驗其外交活動,大陸不僅重視「大國外交」,也不忽視「小國外交」。如無償援助蒙古3,000萬人民幣和1億人民幣低息貸款(蒙古廣播電臺,1998.12.11)。為尼日興建145座樓房,費用20億法郎,完全由大陸負擔(法國廣播電臺,1998.12.30)。為貝寧援建政府辦公大樓面積8,300多平方米,於1996年開工,1998年5月竣工。(「新華社」,1998.11.27)

(二)開展對歐洲外交也是大陸年度外交的重點,一些歐洲重要國家的領導人如:英國首相布萊爾、法國總理約斯平、意大利總統斯卡爾法羅、葡萄牙總理古特雷斯、比利時首相德阿納以及歐盟主席桑特等均相繼於1998年訪問大陸。(詳見附表)新當選的德國總理施諾德也預定在1999年春訪問大陸。朱鎔基在甫任總理半個月不到,即席不暇暖地出訪歐盟、英、法等國(1998.3.31-4.7)。其他如李鵬、李瑞環、李嵐清均有歐洲行(詳見附表),由此可見其重歐情況之一斑。1999年將是大陸外交的「歐洲年」。江澤民已應布萊爾之邀請,將在秋季訪問英國。而大陸「外交部發言人」亦在元旦前夕透露,1999年江澤民將出訪歐洲,朱鎔基訪俄羅斯、美國等。香港虎報也(1998.10.29)報導江澤民1999年將有二次訪歐計劃,目的地是瑞士、奧地利、德國、法國等。

(三)對大陸而言,1998年的外交大戲無疑是去夏美國總統柯林頓的訪問大陸行(1998.6.25-7.3),此場年度外交大戲吸引全球關注,而且大陸史無前例的允許現場直播柯林頓在北大的演講,並讓柯林頓在上海時接受市民叩應(CALL IN),有助於改善大陸的國際形象。而柯林頓總統口述對臺的新「三不」政策,令大陸當局以為此乃對臺扼殺外交生存空間邁進一大步。惟事後從江澤民訪日(1998.11.25-30)「三不」未能如願看來,大陸當局是有誤判或誤解美國的心意,大陸當局太過一廂情願,也算是種挫敗。1999年大陸與美國外交恐將生變。隨著這陣子大陸內部政改小陽春的收場,大陸當局對許多民主人士組黨活動的鎮壓,以及對領導人物逮捕和判刑(如王有才、徐文立、秦永敏、張善光等人)已引起西方國際不滿,包括媒體、意見領袖等的關注。美國內部部分人士之不滿並質疑柯林頓政府的與大陸交往(Engagement)政策是否得當,加上柯氏因緋聞案而被眾院通過彈劾,形象和地位大受打擊,雙方關係能否順暢或因此生變,值得關注。

(四)1998.11.22-25江澤民訪問俄羅斯,雙方元首首次舉行「不扎領帶」的非正式會晤,就世紀之交國際社會發展的基本趨勢協調了立場,並就進一步加強雙邊合作的長期戰略前景達成共識。此一成果可在1998.12.17美、英對伊拉克突然實施軍事打擊,大陸、俄羅斯雙方聯手反對,致美、英4天後即結束該軍事行動乙事獲得證明。此外,大陸又從俄羅斯方面在其「聯合新聞公報」中獲得了對臺「四不」(即另加上不對臺軍售一項)的允諾,也是大陸當局亟力宣揚的一件大事。

(五)兩岸外交戰將愈演愈烈。「三不」和「三光」政策是大陸對臺拓展外交空間一事壓制的力點,已由1998年10月「辜汪會晤」中獲得間接證實。大陸當局這種「零和」的作法,對兩岸關係的發展,將有不利的影響。
<p>一年來大陸外交主要活動內容摘要 1998.12.31製表</p>

日  期 一年來大陸外交主要內容摘要
1998.1.1 大陸「副總理」錢其琛訪問南非共和國,雙方建立外交關係,挖走我外交重鎮。
1998.1.4-9 伊拉克國民議會議長哈馬迪率團訪問大陸。
1998.1.8-17 錢其琛訪問摩洛哥、阿爾及利亞、馬爾他、意大利和聖馬力諾。
1998.1.12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鵬會見英國貿易與工業大臣貝克特女士一行。
1998.1.18-20 美國國防部長柯恩訪問大陸,簽訂「關於建立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協定」。
1998.1.19-21 英國外交大臣庫克訪問大陸。
1998.1.22-23 法國外長韋德里納訪問大陸。
1998.1.19-24 恩寧共和國總統克雷庫訪問大陸。
1998.1.29 大陸與中非共和國恢復外交關係,挖走我外交牆角。
1998.2.2-16 大陸「副總理」李嵐清訪問瑞士、西班牙、比利時、歐盟總部、丹麥和俄羅斯。期間出席1998年「世界經濟論壇」(1998.1.29-2.3在瑞士召開)。
1998.2.3-19 共軍「軍委副主席、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長」遲浩田訪問日本、斐濟、澳大利亞和紐西蘭。
1998.2.11-17 巴基斯坦總理謝里夫訪問大陸。
1998.2.12-17 李鵬訪問蘆森堡和荷蘭。
1998.2.14-19 也門共和國總統薩利赫訪問大陸發表聯合公報。
1998.2.15 土耳其外長伊斯那爾賽姆訪問大陸,談經貿事宜。
1998.2.17-18 李鵬訪問俄羅斯,雙方發表聯合公報。
1998.2.23-28 義大利總統斯卡爾法羅訪問大陸。
1998.2.24-27 愛爾蘭外長安德魯斯訪問大陸。
1998.3.5-10 奧地利副總理兼外長許塞爾訪問大陸。
1998.3.24-28 幾內亞外長卡馬拉訪問大陸。
1998.3.28-4.3 莫桑比克總統希薩諾訪問大陸。
1998.3.31-4.2 聯合國秘書長安南訪問大陸。
1998.3.31-4.7 大陸「總理」朱鎔基訪問英國和法國。
1998.4.3-4 朱鎔基在倫敦出席第二屆歐亞會議,並發表演講。雙方發表聯合聲明。
1998.4.8-13 坦桑尼亞總統姆卡帕訪問大陸。
1998.4.10-14 南非副總統姆貝基訪問大陸。
1998.4.11-13 大陸「外長」唐家璇訪問印尼,談亞洲經濟危機。
1998.4.14-18 格魯吉亞外長梅納加里什維訪問大陸。
1998.4.19-23 葡萄牙總理古特雷斯訪問大陸。
1998.4.19-25 烏干達第一副總理兼外長卡特加亞訪問大陸。
1998.4.21-30 大陸「國家副主席」胡錦濤訪問日本和韓國。
1998.4.22-27 贊比亞外長瓦蘆比塔訪問大陸。
1998.4.23 大陸與幾內亞比索簽署復交聯合公報,談及「一中」原則。
1998.4.26-30 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可卡耶夫訪問大陸,並發表聯合聲明。
1998.4.29-5.1 美國國務卿歐布萊特訪問大陸。
1998.5.1-5 日本防衛廳長官久間章生訪問大陸進行軍事交流。
1998.5.4-9 塞吉爾副總統未歇爾訪問大陸。
1998.5.5-27 西班牙、智利、愛沙尼亞和斯里蘭卡外長訪問大陸。
1998.5.7-12 哈薩克斯總理巴爾金巴耶夫訪問大陸。
1998.5.10-15 保加利亞總統斯托楊諾夫訪問大陸。雙方發表聯合聲明,談及「一中」原則。
1998.5.14-30 大陸「政協主席」李瑞環訪問羅馬尼亞、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國。
1998.5.18-22 蘇里南總統韋登博訪問大陸。
1998.5.25-28 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訪問大陸。
1998.5.28 菲律賓國防部長阿瓦特會見遲浩田。
1998.5.30 美國總統安全顧問博杰訪問大陸為「柯江會」打頭陣。
1998.6.8-10 中共與日共實現關係正常化。
1998.6.8-13 意大利總統斯卡爾法羅訪問大陸。
1998.6.10-18 唐家璇訪問非洲五國(幾內亞、科特迪瓦、加納、多哥、和貝寧),企圖挖我外交牆角。
1998.6.25-7.3 美國總統柯林頓訪問大陸。柯口述對臺「新三不」。
1998.6.30-7.6 英國副首相普列斯卡特訪問大陸,修復因香港移交後兩國關係。
1998.7.3 江澤民出訪哈薩克並出席「中亞五國高峰會」發表聯合聲明。(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斯、俄羅斯。大陸與哈薩克簽訂邊界協定)
1998.7.8 韓國外長訪問大陸談亞洲經濟危機與朝鮮半島局勢。
1998.7.13-15 巴勒斯坦國總統阿拉法特訪問大陸。
1998.7.14 俄羅斯總理基里延科訪問大陸五個小時。
1998.7.15 日本外相小淵惠三取消大陸行。(因橋本首相下臺之故)
1998.7.18-27 「副總理」錢其琛訪問拉美五國(巴貝多、蓋亞那、千里達和杜巴哥、古巴和牙買加),企圖挖我中南美洲外交牆角。
1998.7.20 唐家璇與泰國外長比素在北京舉行會談。
1998.7.22-20 俄羅斯外長普里馬科夫訪問大陸。
1998.7.29-8.3 唐家璇訪問菲律賓和馬來西亞。
1998.7.31 大陸與津巴布韋簽署優惠貸款和無償援助協議。
1998.8.8-9 日本外相高村正彥訪問大陸,商談江澤民訪日事宜。
1998.8.18 江澤民會見吉布提共和國總統,重申「一中」原則。
1998.8.30-9.4 土庫曼總統尼亞佐夫訪問大陸,雙方簽署聯合聲明,談及臺灣問題和「一中」原則。
1998.9.3 唐家璇出訪南非,出席第十二次不結盟運動國家首腦會議。
1998.9.10-10.5 唐家璇於9月18日出席五十三屆聯大,9月27日至29日訪美,9月30日至10月5日訪加拿大。
1998.9.14-18 愛爾蘭總理埃亨訪問大陸。
1998.9.14-22 大陸「中央軍委副主席」張萬年訪問美國。
1998.9.17 芬蘭外長哈洛寧訪問大陸。
1998.9.24-26 法國總理約斯平訪問大陸。江澤民因視察洪患在安徽合肥會見約斯平。
1998.9.26 江澤民會見羅馬尼亞參議院議長羅曼。
1998.10.5 大陸當局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98.10.6-10 英國首相布萊爾訪問大陸。
1998.10.7-12 牙買加總理帕特森訪問大陸,支持「一中」原則。
1998.10.12-16 安奇拉總統多斯桑托斯訪問大陸。
1998.10.16 新加坡外長賈古瑪訪問大陸。
1998.10.19-21 大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訪問海地,企圖挖我外交牆角。
1998.10.19 越南總理潘文凱訪問大陸與朱鎔基會談。
1998.10.26-30 芬蘭總理利及寧訪問大陸會見江澤民。
1998.10.29-11.3 歐盟主席桑特訪問大陸。
1998.10.31-11.8 比利時首相德阿納定訪問大陸。
1998.10.23 大陸當局軍事外交「高峰週」。瑞士國防部長、贊比亞、亞美尼亞、俄羅斯等國防部長訪問大陸。傅全有率軍事訪問團訪拉美四國。大陸與美國防務第三次會議在北京舉行。
1998.11.5 西班牙副首相菲加雷多訪問大陸。
1998.11.1 大陸與東加王國建交。
1998.11.11 江澤民會見日本朝日新聞社社長,並接受訪問。
1998.11.11-15 南韓總統金大中訪問大陸,雙方發表聯合公報,支持「一中」原則,未提「三不」。
1998.11.15-18 江澤民抵達吉隆坡出席亞太經合會(APEC)第六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江澤民在會上發表講話。
1998.11.19-21 加拿大總理克雷蒂安訪問大陸。
1998.11.22-25 江澤民訪問俄羅斯,會見葉爾欽總統,宣稱對臺「四不」(不對臺軍售)原則。
1998.11.20 我方宣佈與馬紹爾建交。
1998.11.25-30 江澤民訪問日本,雙方簽訂史上第三份聯合公報,唯雙方元首均未簽字,日本僅提「一不」(不支持臺獨)。大陸「三不」政策的挫折。
1998.11.27 遲浩田會見新加坡資政李光耀,此行出訪西非五國。
1998.11.30 巴西外長路易斯.費普雷亞訪問大陸。
1998.12.3-6 大陸「副總理」李嵐清訪問泰國並出席12月6日的曼谷亞運。
1998.12.3-7 摩洛哥首相訪問大陸。
1998.12.7 不丹外交大臣訪問大陸。
1998.12.10-15 烏克蘭外長鮑里斯訪問大陸。
1998.12.11 大陸中止與馬紹爾外交關係。大陸「三光」政策的挫折。
1998.12.11 "大陸與蒙古發表「聯合聲明」,支持「一中」原則,並提及「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的對臺方針。大陸提供3000萬人民幣的無償援助和1億元人民幣低息貸款。"
1998.12.16-19 胡錦濤出席在越南河內舉行之東協、大陸、日本和韓國四邊非正式首腦會晤之後訪問越南(17日至19日)。

四、大陸紀念改革開放二十年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揭開改革開放序幕

江澤民堅持社會主義為改革開放的總路線

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成敗關鍵在政治改革

(一)擴大紀念改革開放二十年

中共舉行「十一屆三中全會」紀念大會

1978年12月18日-22日,中共舉行「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一次歷史性的權力與路線的鬥爭。華國鋒雖然保留了黨和「軍委」主席、「國務院總理」的職位;但實權已落在鄧小平之手。華的「兩個凡是」路線受到批判;鄧修正了毛澤東左傾冒進路線。如江澤民在紀念大會上所說:「社會主義改革開放,是由這次全會揭開序幕的」。去年(1998)12月18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紀念大會,以紀念「十一屆三中全會」20周年,藉以紀念改革開放20年。在此之前,各地各界已有多項紀念活動。

「政協」及各民主黨派亦舉行紀念活動

1998年12月14日,「全國政協」舉行紀念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20周年座談會。同一時期,各民主黨派亦相繼舉行紀念活動,表態支持改革開放路線。

(二)江澤民在紀念大會上概括歷史經驗,堅持改革開放

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路線

必須貫徹執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

必須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

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

必須建立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經濟制度

必須堅持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必須堅持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共同進步

必須保持安定團結的社會政治局面

必須爭取一個長期的和平國際環境

必須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必須堅持中共的領導

這長篇講話,都是舊調。既概括過去經驗,也宣示未來方向。其中最違背改革開放精神的,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仍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適合國情,體現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特點,決不動搖削弱這些制度,決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可見改革開放,還是限於經濟改革,而不及於政治改革。近來大陸當局對籌組「中國民主黨」之異議人士大舉逮捕、審判,即是明證。這是改革開放的一股逆流。

(三)各界對大陸改革開放的評價

中共的宣傳

肯定鄧小平理論、路線。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分野,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改革開放取得「偉大勝利」。江澤民也輕描淡寫的指出:「黨和『國家』的工作中還存在缺點和不足,人民群眾還有不少不滿意的地方。在今後前進的道路上,還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困難和風險。」

國際媒體的反應

西方通訊社法新社、路透社等都報導了大陸紀念改革開放20年的消息,西方專家學者認為改革仍然面臨相當大的困難。尤須認真解決「國有企業」、金融體系和產權三方面的問題,才能完成「經濟革命」,而改革開放也帶來許多負面影響,例如:貧富差距、城鄉差距、沿海內陸差距、環境污染、娼妓、吸毐、貪污腐化等,都到了嚴重程度。(美國之音1998.12.14)

我們認為:政治改革是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的方向

鄧小平的改革開放,結束了「毛澤東時代」,進入「鄧小平時代」。由改革開放所形成的鄧小平理論、路線,誠如毛派所批判的,是修正主義,走資本主義道路。以中共的意識形態及政策路線而言,這確是一場破舊立新的革命。但今日所破的「舊」正是當年所立的「新」(計劃經濟、人民公社、生產資料公有制...),所立的「新」卻是當年被破的「舊」(市場經濟...),此已非正統的馬列主義,乃名之曰「有中國特色的主會主義」,以杜絕黨內「右了、修了!」的批判。雖然如此,改革開放已有救亡圖存作用。對中共而言,大陸未產生蘇聯、東歐的骨牌效應,亦應是改革開放之功。至於如何處理改革開放的負面影響及相關難題的辦法,只有實事求是的政治改革。政治腐敗已成大陸政權的致命傷。應該像接受自由經濟一樣接受民主政治,從經濟改革擴及政治改革。否則,改革開放功虧一簣,一著差,全盤輸。

五、大陸推動城鄉醫療制度改革

大陸自1999年1月起,實施城鄉醫療制度改革

在城鎮,廢除勞保及公費醫療制,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制度

在農村,實行由鄉、村和農民個人共同籌資的「合作醫療制」

改革後的醫療保險制,將加強個人負擔,並缺乏公平性

大陸「國務院」決定,自1999年1月起,在大陸實施城鄉醫療制度改革,城鎮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農村實行合作醫療制。與此同時,已實行40多年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將自動取消。(「新華社」,1998.12.2)

(一)在城鎮方面

1951年,大陸公布「勞動保險條例」;1952年,頒布「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即已分別建立勞保及職工公費醫療制度。享受公費醫療的人員,一般需到指定醫院就診,無論門診還是住院的醫療費用,無需本人支付,均由政府的公費醫療費支付。(瞭望,1998.10.12,p.15)。此一制度行之多年,弊病叢生,諸如:「國家」和單位對職工醫療費用包攬過多,財政和企業不堪重負;在不同地區及行業間,職工享受醫療待遇差異過大;「一人看病,全家吃藥」,醫療浪費嚴重。更重要的是,改革開放後,新興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均未納入醫療保險範圍。(「新華社」,1998.12.2)

由於城鄉醫療制度不健全,大陸在1994年即在江蘇鎮江市、江西九江市等40多個城市,先後實驗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迄今始決定按照試點經驗,並借鏡西方醫療保險制度優點,在1999年,各省20%的城市,率先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預計2000年達到50%,2001年達到80%,2003年在全大陸絕大多數地區改革完成。(瞭望,1998.10.12,p.17)

所謂「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其要點為:

個人醫療帳戶歸個人所有,小病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自付。大病醫療費用主要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同時個人也要負擔一定的比例。

醫療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6%繳付,職工按工資的2%繳納。(工商時報,1998.12.25;法國廣播電臺,1998.12.8)。而依九江市試點,即每一職工拿出工資的1%存進個人帳戶,單位從工資總額中拿出11%專款,其中6%放進個人醫療帳戶,5%預付給社會統籌保險機構。(動向,1998.9,p.31)。如何籌措醫療保險費用,各地仍按實際情況決定。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及實際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準及最高限額。

憑保險卡看病,不指定醫院。但規定:大病進醫院,常見病在社區,小病去藥店。(瞭望,1998.10.12,p.20)

(二)在農村方面:

大陸農村,早在50年代即已實行合作醫療制度,因有名無實,70年代即廢弛,迄80年代開始又恢復。(「新華社」,1998.3.31)。所謂新的合作醫療制度,即通過不同的籌資方式和管理辦法,實行集體與個人共同籌集醫療衛生專用基金,並按一定比例補償農民的醫藥及預防保健費用支出。醫療保險的管理體制,有「全鄉統籌」;「村辦鄉管」及「村辦村管」等形式。(共黨問題研究,23卷5期,p.134)。各鄉及村建立合作醫療基金,來源於國家扶助,集體支助,個人出資。(「新華社」,1998.4.25)。如安徽省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由鄉、村和農民個人共同籌集,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一般按一比一投入。(「新華社」,1998.3.31)。農民拿合作醫療證就診,得享受醫療費減免、報銷等權利。(「新華社」,1998.4.25)。如在安徽,農民治病醫療費用,一般可報銷30%。(「新華社」,1998.3.31)。目前,全大陸已有350多個縣開展「合作醫療」,預計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新華社」,1998.3.31)。

大陸醫療制度改革,是由社會主義體制走向市場經濟體制後,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市場化的開端。此一改革,固可減輕政府財政負荷,但是,它的負面影響,卻是增加個人醫療費用的支出。據說,有的地方,竟收取每名職工1/4的月薪,作為醫療保險費用。(中國時報,1998.12.4)。西方醫療保險最大優點,是在全社會享受同質的醫療,這是社會福利政策的公平性。在大陸,城市與農村,因地區單位不同,其獲得醫藥保險服務卻不同質,對人民醫療福利的享受,顯已缺乏公平性。此外,只有職工保險,職工子女醫療費用,仍需自己籌措,對職工家庭而言,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此,大陸醫療保險制度,距西方國家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性尚遠。

六、大陸加強立法

從經濟性立法漸次轉移到政治性、組織性立法

法律文化尚未建立,難以落實法治

推動法制現代化,對大陸之政治制度與意識形態產生影響

(一)影響大陸法律發展之動因

從大陸推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現代化的進展,法制現代化逐漸成為關注的重點,1996-1997年,在鄧小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思想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本方針下,政治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訴訟制度和司法、仲裁、律師、公證制度之立法工作皆相繼進行建制。在法制宣導上,更進一步推行「三五」普法運動(第三個五年規劃的法制宣傳教育運動)。大陸希望在法制機制之建設與法治觀念之推廣下,配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達到法制現代化之目的。依照西方學者的觀察,大陸當局決定推動法制建設,其考量之因素如下:

擴大吸引外資,滿足外商對法律保障的要求

社會結構鬆動

經濟交易秩序日趨複雜

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法制化的要求

發展特區經濟或獎勵投資制定相關特別法規

加入國際組織的配套法律要求

(二)大陸法制現代化過程之現況及立法重點之轉移——從經濟性立法到政治性、組織性立法

為了配合經濟改革,大陸展開了大規模的法制現代化工作,希望藉由立法質與量之提升,以逐步建立一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環境。同時大陸亦肯定了法制現代化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社會發展的可靠保障,惟有針對目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之現況予以變革,才能保障市場經濟之穩定發展。經濟建設一直是大陸當局之優先政策目標,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法律被工具化、意識形態化,但隨著社會之快速發展,欲將法律之規範僅局限於經濟領域,已越來越不可能。因此,觀察最近大陸之立法工作,已有從經濟性立法漸次轉移到政治性、組織性立法之傾向(參照附件一)。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上,李鵬所指示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所列之89件立法項目中,即包括了「立法法」、「監督法」等憲法類法律;「公務員法」、「行政收費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措施法」等行政類法律;而「新聞法」、「出版法」、「結社法」等攸關言論、結社自由之法律亦列為立法重點。

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應之法律體系建制

1993年「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後,就決定了要在5年任期內,從規範市場經濟主體和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1995-1996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繼續把經濟立法作為重點。1995年,「全國人大」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等相關經濟性法律。1996-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第5次會議召開之際,「全國人大」制定了「行政處罰法」,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合夥企業法」、「鄉鎮企業法」、「拍賣法」等經濟法律。以大陸「刑法」之修正為例,其中大幅增訂了經濟犯罪處罰之規定,將破壞經濟秩序之行為,皆納入基本法律「刑法」中予以規範,可看出大陸當局對經濟秩序法制化之重視。

行政執法、法律監督機制之建立

在行政執法上,「行政處罰法」之制定和施行,使行政執法的機制步向法律化、制度化,以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合法權益。比較令人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賦予與立法工作同等的重視,採取自上而下檢查同自查,人大檢查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全面檢查同專題檢查的作法,增強執法檢查的力度和深度。如:1995年,由6位「副委員長」負責,組織了17個執法檢查組,重點檢查了「環境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的實施情況。1996年,由8位副委員長負責,組織了21個執法檢查組,對「教育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等」等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這種立法機關兼任執法監督的機制,以現代法治國「權力分立」之理念來檢視,是很畸形的制度。 

司法程序與制度之變革

隨著社會經濟與法制建設之進展,使以前不為罪之行為,被納入法律規範之範圍,新類型案件不斷產生,而人民依法維護自身之意識亦隨之抬頭,因此,從1995-1996年大陸法院受理和審結各類案件的情況來看,受理案件數量持續上升,且繼續保持了每年15%左右的上升速度。在社會上司法已漸受重視的同時,大陸當局對於司法領域亦大幅修訂相關配套法律,以改革司法程序與制度,俾達到法制現代化目的。1995-1997年間,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代表社會文明程度重要指標之法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納入「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等基本原則,顯示大陸似有意使刑事法制現代化,至於新法之理念是否得以落實,尚有待觀察。在法律職業管理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師法」,以法制化法律職業管理。

法制宣傳教育之進展

大陸從1991年開始,經過了啟動、實施和考核驗收3個階段,到1995年完成了「二五」普法規劃。1996年5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決議從1996年起到2000年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的第3個5年規劃,即「三五」普法工作。

(三)結論

大陸法制現代化對政治制度與意識形態之衝擊

經濟快速成長與社會急遽變化突顯了大陸政權體制下之「制度缺陷」和「制度真空」,行政權力濫用、經濟腐敗、司法監督機制失靈等沈痾亦隨之浮現。雖然大陸「十五大」將「依法治國」作為國家發展的根本方向,但大陸當局之法治觀念仍停留在「國家本位」,甚至「共產黨本位」,希望一切制度、法律仍能受黨的領導,此將成為大陸欲從計劃經濟之人治邁向市場經濟之法治的絆腳石。

「新聞法」(草案)之制訂背景——從意識形態禁忌到以手段合法性來鞏固政權合法性

媒體市場之急速發展

當局對新聞出版業之控管欠缺規範正當性

來自國際社會之壓力

草案內容初步分析

新聞出版範疇之基本規範

針對意識形態之箝制賦予法律正當性

規範新聞媒體產權和營運機制以因應世貿組織(WTO)開放市場的壓力

「新聞法」之制訂在大陸法制現代化之意義暨影響評估

仍未跳脫向來意識形態框架——媒體為黨之喉舌

制訂過程與執行上將面對政治力之扭曲

經濟自由對有限度開放新聞自由之衝擊

大陸法制現代化工作在應然面與實然面有嚴重落差

在目前大陸當局意識形態未見轉變情況下,透過法律對經濟自由之發展予以制度性保障,將強化與其他方面自由(如:政治自由、新聞自由)的差異與矛盾,其所造成之衝擊,值得持續觀察。另外,在推展立法之同時,大多數大陸人民甚至連政府官員、法律職業工作者對之仍不知或知之甚少,法律公佈施行後,並不代表法律已有效施行,往往還需經過組織學習,才能予以落實,「有法不依」的情況仍相當嚴重。以致「全國人大常委會」需不時對法律實施情況予以監督,並繼續推行普法運動,以宣導法治觀念。造成法律實然面與應然面嚴重落差的因素,除了教育普及程度、新聞資訊流通速度等因素外,間接民主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方式是否能確實反應民意、脫離了民主政治之法治是否能確立等制度性因素,更是不容忽視。法治的落實不在於法條之訂定,而在於法律文化之建立。在大陸堅持一黨專政之意識形態下,一切制度都是為黨服務,媒體是黨的喉舌,法律亦是黨之統治工具,黨意重於民意,高於法律,如此之法制建設實無法與尊重法治的法律文化聯結。此種潛在的制度性根本因素,加深了立法與知法、守法的鴻溝,成為大陸法制現代化工作的難題。

附件一

1995-199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作出的有法律問題的決定與「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1995-199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作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1995年

1995.2.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1995.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次修改)

1995.2.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1995.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次修正)

1995.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1995.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2.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自中共修正後刑法施行日——1997.10.1起廢止)

1995.2.2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

1995.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

1995.3.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3.1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1995.5.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995.5.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1995.5.10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6.3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有關刑事責任規定自中共修正後刑法施行日——1997.10.1起,停止適用)

1995.8.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1995.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正)

1995.8.29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10.3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995.10.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 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有關刑事責任規定自中共修正後刑法施行日——1997.10.1起,停止適用)

1995.10.30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產生法

1995.12.28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6年

1996.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3.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3.1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1996.3.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刑事訴訟法(修正)

1996.3.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1996.5.1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

1996.5.15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5.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1996.5.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1996.5.1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1996.5.15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1996.5.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5.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5.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繼續發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定

1996.5.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

1996.5.15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7.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的決定

1996.7.5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正)

1996.7.5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1996.8.29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8.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

1996.8.29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正)

1996.8.2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10.29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10.29中華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的辦法

1996.12.30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7年

1997.2.2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2.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1997.3.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

1997.3.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997.3.1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95-1997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1995年

1995.1.12強制戒毒辦法

1995.1.25制止謀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1995.1.25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1995.2.1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1995.2.24國防交通條例

1995.3.21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1995.3.25「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995.3.25「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問題(修訂)

1995.5.1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1995.5.16「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

1995.5.16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修訂)

1995.6.3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修條例

1995.6.7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

1995.6.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辦法

1995.7.5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1995.7.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1995.7.19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1995.7.20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1995.7.28 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

1995.7.28仲裁委員會暫行辦法

1995.7.28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1995.8.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1995.9.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1995.9.6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1995.9.14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1995.9.2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

1995.10.28信訪條例

1995.11.2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1995.12.3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海條例

1995.12.12教師資格條例

1995.12.25「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12.27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1996年

1996.1.1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造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1996.1.2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1996.1.2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996.1.29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用辦法

1996.2.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綱絡國際聯綱管理暫行辦法

1996.4.17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1996.5.27食鹽專營辦法

1996.6.4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996.6.14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1996.6.18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條例

1996.6.19電影管理條例

1996.7.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1996.7.9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1996.7.13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1996.9.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

1996.9.30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

1996.9.30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1996.10.3上海航運交易所管理規定

1996.10.15旅行社管理條例

1996.10.22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1996.10.24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

1996.10.30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1996.1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檢疫法實施條例

1996.12.20辦理外派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暫行規定

1996.12.30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1997年

1997.1.2出版管理條例

1997.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1997.1.1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1.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

1997.1.31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1997.3.8印刷業管理條例

1997.3.20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謢條例

1997.3.2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

附件二 大陸限制新聞人員之人身自由事件

1984 香港記者高瑜因「洩漏國家機密」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1989.7.3 自立早報記者黃德北被大陸公安部門以「非法採訪、報導對『六四』起煽動作用」事由逮捕,經大陸「公安局」拘押8天後,處以免予起訴,但5年內不得進入大陸之處分。

1991.3 中國電視公司記者劉蕙苓、王明雄於福建莆田大車禍時,混在罹難者家屬中,進行採訪工作,在機場被發現而遭軟禁,第2天即強制搭機回臺。中華電視公司記者齊怡、葛傳富同時亦發生相同遭遇。

1992.6.3 美國廣播公司記者凱瑞爾與多名外籍記者,在天安門廣場採訪1989年「六四」民運事件週年活動時,遭一群疑是身穿便服的公安人員毆打與逮補。

1992.10 香港快報記者梁慧 到北京採訪大陸「十四大」,因搶先披露江澤民政治報告,在其登機返港前夕被拘留。

1993.10 上海新民晚報記者徐克仁因揭發公安包庇色情,遭限制出境。

1993.10  香港明報記者席揚被大陸「國安局」扣留。

1994.3.10 聯合報記者賴錦宏採訪大陸「人大」、「政協」兩會期間,赴「人民大學」丁子霖教授家中訪問,出門後即遭大陸公安當局強行留置「審訊」近4小時才放行。

1995.5 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記者洛佛特在「六四」周年前夕,在北京大陸公安人員拘留審問、單獨監禁超過13個小時後,遭大陸驅逐出境。

1995.7 美籍華人吳弘達因未經正常程序赴大陸採訪,遭大陸扣押。

1995.8 香港壹週刊記者屈穎妍、謝明莊,被大陸以在大陸福建省沿岸非法搜集軍事機密為由,拘補訊問後,驅逐出境。

1996.3.7 臺灣電視公司記者隋安德、莊濟維採訪大陸「人大」、「政協」兩會後,轉往福建欲報導大陸演習狀況,遭公安人員留置在福清市人民賓館達72小時,才被驅逐出境。

1997.4.2 中國電視公司記者李錦華為報導王永慶在漳州設立電廠之相關新聞,因未事先申請,抵達龍海市後即被留置盤查,經23小時,才在沒收錄影帶後釋放。力霸友聯新聞部記者王曼娜、劉國靈亦發生相同遭遇。

1997.10.13 TVBS記者陳雪慧、周世霖於大陸上海採訪大陸「全運會」相關新聞時,轉赴福建長樂欲採訪我保七警員莊鎮躍遭大陸漁工挾持新聞,遭到當地公安扣留,經盤查1個多小時後始放行。

1998.8.31 中央日報記者李福鐘因報導「疆獨活動」,而被大陸公安單位拘留,連續審訊28小時後釋放。

1998.9.4 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製作人劉青燕,被大陸公安人員以她未獲准以外國媒體身分採訪民主運動人士為由,將她羈押逾兩天之久始釋放。

1998.10.6 日本讀賣新聞記者中津幸久被指控洩漏國家機密,而遭驅逐出境。

1998.11.18 德國明鏡周刊記者周勁恆,以「持有非法文件」為由,限期於48小時離境。

七、民運人士利用網際網路向大陸傳輸資訊

民運人士對大陸發動電子刊物攻勢

政治性電子雜誌在大陸獲得回響

中共強力防堵網路言論跨越尺度

據「中國經濟統計局」統計,大陸地區上網人數今年前8個月增加了70%,在6月份時即突破了100萬人,預估至公元2000年可達到500萬人。雖然大陸對民眾在網路上讀取資訊仍抱持戒慎恐懼態度,但流行的趨勢卻是官方難以抵擋。而網際網路突破空間距離、不易阻隔的特性,則為民運人士提供了向大陸內部播灑民主種子的有利管道。

根據1998年11月16日紐約時報上刊載Erik Eckholm所寫的Trial Will Test China’s Grip on the Internet專文中指出,目前民運人士定期在網路上編輯發行的電子期刊,較具代表性者包括:

大參考(Vip Reference)每星期出版一期,內容包含流亡海外異議分子的政論文章、民運人士活動及民主問題的相關討論等。編輯部另於每天出版小參考(Daily News)一期,傳遞每天發生的民運動態,以及大陸內部因參加民運活動被逮捕人士的最新消息。

隧道(Tunnel)僅發行中文版本,由大陸內部成員自行蒐集境內發生新聞編輯後,以E-mail與美國據點聯繫,再由美國傳送予大陸民眾個人信箱。

公眾輿論(Public Opinion)為在大陸一批自稱是「政治網友」的電腦公司年輕工人編輯出版,主要刊登政治性評論,並摘發網路上的其它訊息。

此外,由美國向大陸發送的電子雜誌還有中國民主正義黨論壇、北美自由論壇、中國復興論壇、東西南北論壇等。此類刊物選錄的文章、消息或言論尺度,均與大陸內部媒體有很大差異,因此在大陸地區受到相當歡迎。以大參考(Vip Reference)為例,每期向大陸25萬個電子信箱發送,現在每天可收到五、六百封由大陸寄出的讀者來函。

日漸增加的政治性電腦雜誌,反映出大陸海外及內部的民主力量,在利用現代科技傳播真實資訊所作的努力,此股勢力正與固步自封的大陸當局展開一場激烈的「電子戰」。面對一波波攻勢,雖然大陸採取了嚴竣的防堵措施,包括公開審判將大陸電子信箱地址提供給大參考(Vip Reference)發行部的林海;不惜影響240萬客戶業務運作,斷然封鎖承載大參考(Vip Reference)的美國電腦服務器;以及加強訓練網路警察,密切監視網路活動等,但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網路的愈趨普及,接受外部訊息的人數愈來愈多,官方對網路的控制也將愈形困難(亞洲華爾街日報,1998.12.7)。

貳、兩岸關係

一、江蘇省放寬「臺胞」出入境政策

省級制定「涉臺政策」具矮化我方之意圖

用心吸引臺商前往投資

繼海南、廣東、福建之後,江蘇省也以「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方便臺胞,擴大江蘇與臺灣的經濟文化交流與合作」為由,宣布「進一步放寬臺灣同胞在江蘇的出入境政策」。(「中國新聞社」,1997.12.9)

這一「政策」的適用對象,集中於由臺灣到江蘇境內的投資者及管理人員。其中規定:臺灣大企業駐江蘇省的代表機構的代表人,投入資金1,000萬美金以上的投資者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其本人及隨同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人提出申請時,「公安機關」可在各人執有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下稱通行證)有效期內,發給5年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簽註及「暫住加註」。對合於:(1)在江蘇省投資已超過5年(2)投入資金在100萬美金以上(3)上年度納稅金額50萬以上(4)投資於農業或高新科技訊息產業貢獻突出,4個條件之一的企業,除投資者和高級管理人員(含正、副董事長、正副總經理)外,其工程師、會計師、部門經理等次一級人員,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發給3年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簽註及暫住加註。未達以上條件的一般投資人及管理人員,和他們隨同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發給2年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簽註及暫住加註。

江蘇當局並要求屬下公安系統的出入境管理部門,要盡力「為臺商提供優質服務」,對於臺商的多次出入境簽註、暫住加註申請,祇要符合條件、手續完備,應在5天內辦結,有緊急事由的,要即時辦理。

江蘇省這一舉措,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涉臺政策」的制定,本屬中央的權限,現在大陸當局將之「下放」到省級,似不無存心矮化我方之意;

(二)在該「政策」中,明顯地將「臺胞」仄化為「臺商」,除投資企業相關人員外,並無明文規定其他行業人士得享同等權益,可見其用心只在加強吸引臺商前往投資。

除瓊、粵、閩、蘇四省外,其餘各省也多有針對臺胞而定的「土政策」,寬嚴與內容各有不同,但只在檯面下運作,多未公開宣達。上述走在江蘇前面的三個省分,自行訂定的「土政策」,除在特定口岸落地簽證一項,曾公告周知外,其它的「配套」措施也是「只做不說」或「多做少說」。似江蘇這次這樣「政策」一推出便公開大肆宣揚,可算是「突破」,其深層意思有待進一步研究。

參、大陸工作

一、本會委託辦理邀請大陸地區文化行政主管人員來臺訪問

大陸「文化部港澳臺文化事務司」新任司長首次訪臺

增進兩岸文化界意見溝通

(一)大陸「文化部港澳臺文化事務司」新任司長首次訪臺

為增進兩岸文化交流,本會主管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唐龍藝術有限公司」辦理邀請大陸地區藝文單位主管來臺訪問。此次應邀來訪的大陸文化機構主管及行政人員有11位,於1998年12月9日由新上任的「文化部港澳臺文化事務司司長」李剛率團抵臺。隨行的大陸文化官員有「上海市文化局局長」馬博敏、「文化部港澳臺文化事務司綜合研究處處長」邵一峿、「文化部港澳臺文化事務司臺灣處處長」李建民、「重慶市文化局局長」王洪華、「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副司長」金一偉、「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馮守仁、「上海中國畫院副院長」施大畏、「重慶市文化局社會文化處處長」王明凱、「天津市文化局臺辦幹事」孔令德、及「天津市文化局局長助理」董暖田等。這是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繼1998年6月28日委託「沈春池文教基金會」辦理邀訪大陸文化機構主管來臺後的第二個大陸文化官員參訪團。也是大陸「文化部港澳臺文化事務司」新任司長上任以來首次來訪,據了解這位司長過去曾經擔任大陸「駐美文化參贊」的職務。

(二)增進兩岸文化界意見溝通

配合該訪問團來臺,特於1998年12月11日在臺北舉辦「海峽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座談會」,並以「兩岸地方文教機構的功能與運作」、「兩岸藝術教育推廣及發展經驗交流」、「兩岸表演藝術發展現況」、「兩岸藝文交流之秩序建立及糾紛處理」等四個主題進行。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家藝術基金會、海基會、本會及地方文化中心等政府相關單位均派員參加。關心兩岸文化交流的藝文界學者專家在會中發言相當熱烈,例如對於大陸方面文化機構人員精簡的問題,臺灣省立美術館倪館長再沁建議可學習臺灣文化社教機構現有的義工制度,一方面可減輕人事膨脹的壓力,同時可鼓勵民眾主動參與文化活動。我方藝文界人士亦向來訪的大陸文化官員反應申請大陸藝文團體、文化人士來臺的作業流程繁瑣,未能法制化,徒增諸多困擾,其他所謂的「上繳費」問題及不尊重契約的情形等,經常引起誤會,大陸代表在會中表示將調查了解。大陸代表在會中介紹了「文化部」新成立的部門-「文化產業司」,足見中共已經開始正視文化市場導向的趨勢。

本會吳副主任委員安家在開幕致詞中表示,希望兩岸文化交流能結合彼此文化發展的特色,互補互利,讓中華文化得以久遠流長。大陸參訪團團長李剛期許兩岸在跨世紀之際應加強兩岸文化交流,增進了解。這次座談會使兩岸藝文界人士能充分溝通意見,甚具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