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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施政項目

民國九十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重大施政項目

壹、重大施政項目

一、推動兩岸「小三通」

(一) 政府於90年1月1日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之海運直航(「小三通」)一年以來,已獲致重要成效,包括:1.「小三通」相關航運、人員、貨品等往來,已逐步推展擴大,並維持相對穩定的交流;2.地區治安及整體安全情勢良好,有助政策穩健順利推動;3.體現政府照顧金馬地區民眾生活的用心,為金馬民眾赴大陸進行各項交流,開闢一條便捷、有安全保障之合法管道;4.促進金馬與大陸福建地區經貿關係正常往來,展現政府增進兩岸良性互動的善意與誠意。

(二) 實施過程中,行政院金馬「小三通」指導委員會曾於90年5月18日及7月9日先後召開會議,確立在1.促進金馬「小三通」之有利發展;2.增強兩岸互動之主動性;3.回應金馬地區民意訴求的目標下:1.有條件放寬「一區一港」之限制;2.放寬商品貿易限制;3.放寬人員往來限制;4.金馬民眾赴大陸就醫及相關費用可依規定,申請健保或政府給予補助;5.將金門灘頭交易逐步納入規範。並於90年12月25日召開第3次會議,決定「小三通」試辦期間,繼續延展一年,以展現政府繼續照顧金馬地區民眾的利益與生活便利,及改善兩岸關係的堅定決心。

二、落實經發會兩岸組之共識

(一)改善兩岸航運措施

1. 行政院院會於90年10月31日通過「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出境」執行規劃案,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隨即於11月上旬分別修正頒布「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境外航運中心關務作業要點」,展開第一階段政策調整作業;財政部關稅總局亦已完成海關通關資訊程式修改作業,並自11月10日起正式受理廠商申請案件。

2. 本規劃第一階段調整將「境外航運中心」之加工作業延伸至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辦理,同時取消加工層次不得超過附加價值35%之限制,並同步實施「海空聯運」、「海海聯運」及「空海聯運」。目前估計可以適用之廠商逾1,000家,對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助益良多。

(二)落實「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之大陸投資政策

1. 行政院院會於90年11月7日通過「落實大陸投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執行計畫」。經濟部、財政部除陸續修正頒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等;中央銀行亦於90年11月上旬發布「建立兩岸資金回流機制」之相關函令,並已積極展開相關後續作業。

2. 關於大陸投資開放項目之檢討,經濟部成立大陸投資產官學專案小組,並已召開7次會議,針對資訊硬體產業、通信產業、消費性電子產業、檢測及醫療儀器產業、金屬機械產業、紡織產業、電子零件產業、石化產業、高分子聚合產業、一般化學品、民生用品等製造業以及農業進行討論,多數產業之簡併歸類及開放已獲致共識,經濟部並於90年11月30日公告筆記型電腦等122項原為禁止類或專案類產品改列為一般類。

(三)推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政策

行政院院會於90年11月23日通過「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推動方案」。為推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政策,本會會同內政部、交通部等相關機關於90年6月底完成初步規劃方案,嗣後再依據經發會共識進行相關規劃之修正調整,擬定「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推動方案」,完成必要的模擬作業。內政部及交通部隨即於90年12月10日頒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自91年1月1日起先行局部試辦,開放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未來將視辦理成效及兩岸互動情況逐步擴大實施。

三、強化大陸臺商服務及輔導

(一)持續推動「臺商窗口」服務計畫

整合政府有關單位與民間的資源,並借重兩岸臺商組織的力量,持續加強提供臺商所需各種服務,項目包括兩岸經貿資訊服務、兩岸經貿諮詢服務、兩岸經貿申訴服務、大陸臺商在地服務等,同時為確切瞭解臺商在大陸面臨的經營問題,並聽取臺商對政府的相關建言,本會與經濟部、海基會、工業總會共同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辦理大陸臺商協會負責人聯誼座談會,以及每年不定期於北、中、南三地舉辦大型臺商座談會等,期藉由面對面之雙向溝通,凝聚臺商對政府的向心力,以供政府檢討改進大陸經貿政策之參考。

(二)建立大陸臺商產業輔導體系

政府基於「深耕臺灣、佈局全球」的經濟發展策略,推動建立大陸臺商產業輔導體系,研議協助相關技術及管理服務機構赴大陸服務臺商,以提升大陸臺商競爭力。

(三)准許未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辦登記

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修正,針對大陸投資廠商補辦登記之範圍、條件等進行規劃。另研議未經核准(或以股東個人名義)已赴大陸之投資,回歸母公司補辦登記之可行性,提供廠商正常經營之環境。

四、協助解決大陸臺商子女之教育問題

政府一向關切大陸臺商子女教育問題,繼協助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設立後,90年9月再協助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之設立,並基於臺商子弟學校之需求同意得設立高中部。此外,為鼓勵臺商子女返臺銜接我方教育,及增進臺商子弟對臺灣的向心力,擬具「輔導大陸臺商子女教育計畫」,作為輔導及協助臺商子女教育之藍本,如重新編寫教科書、辦理大陸臺商子女返臺夏令營活動、補助臺商子女返臺接受補充教育等。

五、提升兩岸文教交流秩序與品質

(一) 充實兩岸文教交流活動資料庫系統,並定期辦理兩岸文教交流活動之調查,以利瞭解民間團體動態及辦理兩岸交流活動情形。

(二) 蒐集並整理兩岸文教交流所產生之問題,並提出解決之道,以提升文教交流品質。

(三) 加強平時與各相關部會的橫向溝通聯繫,並運用大陸專業人士來臺進行文教交流之異常活動即時通報機制,就各種異常情況即時做適當處置。

(四) 每月定期寄送相關部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文教交流活動簡訊」及預定入境而未入境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文教交流活動簡訊」,確實瞭解大陸人士來臺實際情況。

(五) 加強訪視民間團體所辦交流活動,俾確實瞭解交流之實況。

(六) 加強大陸地區文教類專業人士來臺之審核作業,以提升交流秩序與品質。

六、落實大陸新聞人員來臺駐點採訪政策

政府自89年11月宣佈開放大陸記者來臺駐點採訪政策後,即積極協助處理相關事宜,自90年2月8日中共「新華社」正式派遣記者來臺駐點採訪,至12月底共計有「新華社」、人民日報、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等4家媒體28批56人次完成採訪工作,對增進大陸民眾對我方認識,提昇其報導品質以及兩岸新聞交流具有正面意義。

七、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交流秩序之管理

(一)配合國家安全網,強化違常防制機制

1. 就防制我民間中介團體邀請大陸人士來訪違常問題管理機制,於90年8月14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2. 協調有關機關就相關案件,建立通報機制。

3. 針對中共地方黨政人士來訪問題,協調相關機關研訂管理機制,以強化兩岸交流秩序及品質。

4. 為防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訪失序情事,協調有關機關進行訪視。

(二)強化管理,活化人道社會交流

1. 針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後,諸多違常事例(如非法打工、賣淫、偽造文書、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除已協調相關單位設置防制兩岸交流違常犯罪專責單位外,持續協調相關單位強化是類違常問題之防制。

2. 至於兩岸婚姻,本著「生活從寬,身分從嚴」之原則,就大陸配偶來臺問題,循序漸進調整政策,適度開放(放寬)相關人道措施,如延長停留期間,有限度開放從事工作及參與健保等,並強化其管理作為(強化訪視、婚姻真實性審查、安排座談輔導等),一面有效解決合法婚姻在臺之基本生活需求,一面防制違常婚姻對社會秩序之危害;同時協調相關機關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數額進行檢討,期有效縮短等待配額時間。

八、研(修)訂兩岸關係法規,建立交流秩序

(一)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

為落實經發會兩岸組共同意見,爰依行政院指示就儘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辦報備登記、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等議題,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90年9月5日院會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又基於人權保障、國家安全等政策需要,賦予設置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之法源依據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等,亦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另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刪除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訂定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及進行商務活動之法源,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得來臺教學研究之條件,及有條件開放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從事工作;並自90年2月20日施行。

(二)研(修)訂兩岸交流活動相關法規

為規範兩岸交流秩序,本會賡續協調相關機關,於90年4月9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落實大陸配偶來臺「生活從寬、身分從嚴」政策;配合賡續推動兩岸「小三通」,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等法規;並配合經發會兩岸組共同意見及其他政策規劃,協調有關機關,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及「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等。今後仍將配合兩岸交流進程,繼續協調各主管機關研(修)訂相關法規,俾利兩岸良性互動。

九、完成臺澳航約暨互免航空公司稅捐續約事宜

為繼續維持臺澳間飛航往來,以兼顧國家利益與實際需求,臺澳航約業於90年6月15日正式簽署,效期五年。「臺澳(澳門)互免航空公司稅捐瞭解備忘錄」亦於同年12月20日正式簽署。前述兩項協議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十、推動在香港國際機場設立辦事處

為便利大陸人士申換來臺旅行證,及提供兩岸三地人民緊急服務,經本會多次與香港特區政府協調在香港國際機場設置辦事處。香港特區政府終在90年7月31日同意我方在香港國際機場設置辦事處的要求。該辦事處後續籌建工作,正積極與港府溝通中,預計將於91年上半年正式對外服務。

十一、辦理線上記者赴美智庫訪問

本會首度籌組我國「主跑兩岸新聞記者美國智庫訪問團」前往美國紐約、華府及舊金山等地訪問共12日,計有平面及電子媒體之資深新聞記者15位參加,由本會林副主委中斌擔任隨團顧問。此一參訪行程之主要目的在實地了解、觀察美方政學界有關兩岸政策之看法,增進國內主跑兩岸新聞記者與美方學者專家之互動與聯繫。並希望記者在處理多面向兩岸關係新聞時,有更寬廣的視野,並在報導中加入國際觀點。期間拜會知名智庫如:美國企業研究所、傳統基金會、蘭德公司等,並與AIT理事主席卜睿哲座談。記者廣泛報導參訪情況計平面媒體80餘篇及電視專題系列報導等,有助民眾進一步了解美國對華政策及其對兩岸關 係之影響。

十二、辦理海外地區宣導活動

安排本會高層主管適時分赴美洲、歐洲及亞太地區,參與海外僑學社團所舉辦之座談會或研討會等相關活動,如美加地區:拜會芝加哥論壇報、芝加哥大學東亞研究所;赴波士頓哈佛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參加「兩岸的公民社會、社會運動民主發展」研討會、出席加拿大卑詩大學研討會、臺加文化協會座談,並拜會溫哥華僑界、出席洛杉磯公共論壇Town Hall發表演說、赴美國傳統基金會發表演說、出席「舊金山灣區臺灣商會」第六屆年會。歐洲地區:出席日內瓦「現代亞洲研究中心」舉辦第二屆臺海關係研討會、參加「第二十七屆歐洲華僑聯誼會」發表專題演說。日本:出席第二十八屆中、日「中國大陸問題」研討會,拜會世界和平研究所、接受產經新聞專訪;拜會岡崎智庫及學者、與僑界會談等,共計辦理20梯次。對於說明我政府現階段大陸政策及兩岸關係現況,增進各國政學界、智庫、新聞媒體及我僑學界人士對我政府政策立場之支持,獲致極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