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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業務

民國九十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大陸工作業務成果

三、經濟業務

(一)辦理「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中「兩岸經貿關係改善問題」分組相關業務

本會於90年7、8月間辦理經發會兩岸組4次分組會議、4場分區(北、中、南、東)座談會以及一場外資廠商座談會,獲致初步共識後,於8月26日經發會全體委員會議中通過兩岸組所達成36項共識,其中重要結論為:

  • 確定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之基本原則為「臺灣優先」、「全球佈局」、「互惠雙贏」及「風險管理」。
  • 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

  • 蔡主任委員英文(左一)參加「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兩岸組第一次分組討論
    90.11.5蔡主任委員英文(左一)參加「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兩岸組第一次分組討論

  • 建立兩岸資金流動的靈活機制。
  • 將配合加入WTO進程,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兩岸直接通郵、通訊等業務,並適度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
  • 整體規劃兩岸「通航」,在兩岸簽署「通航」協議之前,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出境,減少兩岸間接通航之不便。
  • 在考量國家安全前提下,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 凝聚朝野共識,化解「九二共識」之分歧,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兩岸關係,擱置政治爭議,儘速與大陸方面協商「三通」及其他攸關人民福祉之議題。

本會依據上述共識,積極協調各相關機關研擬各項具體計畫或方案,落實推動後續相關工作。

(二)推動金馬「小三通」政策

「小三通」相關航運、人員、貨品、金融往來等已次第展開運作,並逐漸熱絡,截至91年3月31日止,不定期航班往來進行255航次,其中金門至廈門118航次,馬祖至福州地區72航次,大陸船舶往來金門、馬祖計65航次;人員入出境方面,我方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計14,447人次,其中金門地區實際赴大陸地區參訪計12,229人次,馬祖地區計2,218人次。至於大陸人民進入金門馬祖則有1,233人次。金馬「小三通」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發展後,已逐漸加溫,預料未來各項往來及交流活動將更趨穩定。

鄧副主委振中(右四)主持監察委員巡察金門「小三通」業務座談會
90.8.2鄧副主委振中(右四)主持監察委員巡察金門「小三通」業務座談會

(三)提升大陸臺商輔導、服務與協助功能

  • 基於服務臺商的考量,本會成立「臺商窗口」,整合政府有關單位與民間的資源,並借重兩岸臺商組織的力量,加強提供臺商所需各種服務,項目包括兩岸經貿資訊服務、兩岸經貿諮詢服務、兩岸經貿申訴服務、大陸臺商在地服務等。同時為確切瞭解臺商在大陸面臨的經營問題,並聽取臺商對政府的相關建言,本會與經濟部、海基會、工業總會共同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辦理大陸臺商協會負責人聯誼座談會,以及每年不定期於北、中、南三地舉辦大型臺商座談會等,期藉由面對面之雙向溝通,凝聚臺商對政府的向心力,以供政府檢討改進大陸經貿政策之參考。
  • 累計至90年12月底止已提供諮詢服務逾12,000件、申訴服務838件、本會「大陸臺商全球資訊網」上網人次逾36萬人次,辦理大型臺商時間座談會共25場,大陸臺商在地服務逾195場,行前講習、人才培訓及研習活動共67場次。

(四)掌握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資訊,進行兩岸經濟交流專案研究

  • 持續進行大陸經濟及兩岸經貿之統計與情勢分析工作:每月委託編印「兩岸經濟統計月報」,提供產官學各界人士參閱。另每月編印「兩岸經濟交流統計速報」、「兩岸重要經濟指標統計速報」,每季編撰「大陸經濟情勢」,並撰擬大陸經濟情勢研判相關報告,以掌握大陸經濟情勢之變化。
  • 研析兩岸經濟交流相關問題:辦理「積極開放兩岸經貿及投資(戒急用忍政策之鬆綁)」、「建立兩岸資金流動的靈活機制」、「加入WTO與兩岸『三通』」、「推動大陸人士來臺觀光」等報告,提供經發會諮詢委員及外界參考。
  • 配合兩岸經濟交流之政策規劃,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各項專案研究,本年度辦理之研究案主要包括:「兩岸經貿政策諮詢計畫」、「因應兩岸「三通」後經貿競爭合作關係下臺灣區域發展多元策略」、「大陸方面對金馬『小三通』之政策與法令措施之研析」、「臺商進入大陸內銷市場應有的基本認識」等專題報告,以供參考。

(五)協調審議兩岸經貿交流重要法規

  • 協調修訂「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將加工出口區及保稅倉庫等納入「境外航運中心」加工作業延伸範圍等,以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
  • 協調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增列「境外航運中心」為兩岸貿易貨品運輸之地區。
  • 協調修訂「境外航運中心關務作業要點」,配合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修正有關通關及管理作業之規定。
  • 協調修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以利建立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及健全資金回流機制。
  • 協調修訂「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放寬上市、上櫃公司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及海外籌資用以轉投資大陸之發行限額。
  • 協調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准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業務往來。
  • 協調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試辦開放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留學生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來臺觀光。
  • 協調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案件審查程序」,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請案件之審查事項。
  • 協調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作業規定」,以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申請案件。
  • 協調訂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數額分配要點」、「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收取、保管、支付及運用保證金作業要點」、「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自律公約」等,以利省市級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相關申請事宜。
  • 協調訂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團員離團通報事由及申請書」、「入境通報表、離境通報表」、「建議景點」等,以利交通部觀光局規範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