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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民國九十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附錄

附錄三、開放兩岸交流重要措施及研(修)訂相關法規

(一)文教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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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施行「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開放運動選手、教練裁判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體育人員直接或間接加入大陸地區體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成員或擔任職務。(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經濟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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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與範圍,開放通關入出境」執行規劃案修正法規部分:
  修正「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修正「境外航運中心關務作業要點」。(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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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落實大陸投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執行計畫」修訂法規部分: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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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推動方案」訂定法規部分: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訂定「大陸地區人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作業規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數額分配要點」、「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收取、保管、支付及運用保證金作業要點」、「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自律公約」、「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團員離團通報事由及申請書」、「入境通報表、離境通報表」、「建議景點」等。(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三)社會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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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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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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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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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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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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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四)港澳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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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內政部訂定實施「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民國九十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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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實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機構與國內各機關行文作業要點」(民國九十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