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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業務

民國九十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大陸工作業務成果

四、法政業務

(一)監督中介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強化其服務功能

  • 海基會係屬民間團體,接受政府委託負責處理大陸事務涉及公權力,而不便由政府出面處理之事務性、技術性服務事項。目前該會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大陸事務事項計含「文書(含身分)驗證」等77項業務。
  • 為服務南部地區民眾,配合政府簡政便民政策,本會賡續協助海基會於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南區服務處」,提供南部地區民眾辦理兩岸文書驗證、兩岸經貿、兩岸交流及其他兩岸交流諮詢服務等相關事項。

(二)因應情勢變化,檢討修正及增訂兩岸交流相關法規

為落實經發會兩岸組共同意見,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赴大陸投資廠商補辦報備登記、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等議題,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九條),經行政院9月5日院會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又為賦予設置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之法源依據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等,亦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另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刪除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訂定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及進行商務活動之法源,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得來臺教學研究之條件,及有條件開放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從事工作;行政院訂自90年2月20日施行。

配合上述政策之推動並為規範兩岸交流秩序,本會賡續協調相關機關,訂定發布「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及「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等,並編印「大陸事務法規彙編」修訂五版,提供各界參考。

(三)配合經發會兩岸組及產業組意見,放寬大陸經貿、科技人士來訪

  • 放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之總停留期限由原規定三年增為六年;開放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者,或為經貿專業人士丙類、丁類或科技人士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核發逐次加簽旅行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亦開放持逐次加簽旅行證入境來臺之科技人士,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六年內效期多次旅行證。
  • 為簡化是類任職於跨國企業或從事產業科技之大陸人士申請手續,將原先須於預定來台之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簡化為十個工作天,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放寬跨國企業或經核准之外國人投資事業免辦對保手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由主管機關逕行核發旅行證正本送邀請單位轉發申請人。

(四)累積兩岸刑事犯罪個案處理模式

  • 90年7月委請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二00一年犯罪防治研討會」,促成兩岸具警察實務人員進行交流,在建立兩岸犯罪防制聯繫管道及兩岸犯罪個案資料之傳遞上,逐步促成兩岸合作意願。另刑警局為強化兩岸犯罪防制,於90年12月中旬,安排具刑事背景幹員,以民間交流方式前往大陸沿海省市與相關警察實務人員進行交流,促進彼此之了解。在物證之取得上,亦經由是類交流,獲得大陸有關方面之合作,而將「廣東佛山臺商命案」嫌犯,繩之以法。
  • 大陸劫機犯師月坡、祁大全、張文龍、韓書學、張海、高軍等6人在臺已受司法審判並服刑假釋,袁斌、徐梅夫妻2人經法院改依妨害自由、非法入境判刑確定,亦已執行完畢。基於人道、安全、便利原則及兩岸兩會以往協商劫機犯遣返議題所獲共識,本會特以專案方式,授權海基會於90年6月28日會同我方紅十字會總會與大陸紅十字會在馬祖順利完成交接及遣返工作。
  • 延續89年本會研擬之主動遣返等多項因應方案,並在海基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執行下,自90年1月9日起,共執行遣返11批大陸偷渡犯,共計1,940人(包含主動遣返大陸漁民、漁工及銀鷺號船涉案人共101人),對於紓解收容管理壓力有所助益。


  • 遣返大陸劫機犯師月坡等8人
    90.6.28遣返大陸劫機犯師月坡等8人

  • 大陸輪船「廣源號」因受奇比颱風襲擊後沉沒,大陸船員23人落海,其中4人獲救其餘19人溺斃,本會乃授權海基會統籌協調相關機關或團體處理船員家屬及相關人員來臺奔喪及善後事宜。

(五)落實大陸配偶「生活從寬、身分從嚴」政策

  • 為落實大陸配偶來臺「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循序漸進調整政策,除放寬大陸地區配偶符合「團聚」資格者在臺延長停留期限及給予全民健保等照顧之外,並協調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委會訂定「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使彼等在「團聚」期間,有條件開放工作許可,該項辦法已於90年4月9日發布施行。
  • 為關懷照顧大陸配偶在臺生活情形,本會賡續與中華救助總會合作,邀集相關單位辦理4場次「大陸配偶聯誼活動」,計約有9,000餘人參與,以面對面方式溝通解決有關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問題;另辦理3梯次「在臺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營」,提供台語較學、居家護理集急救訓練等課程,以期早日適應在臺生活。

辦理九十年度「在臺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營」活動
90.11.5辦理九十年度「在臺大陸配偶生活輔導營」活動

(六)賡續推動兩岸法學交流、大陸法制研究及培訓兩岸法律事務人才

持續補助相關民間法學團體及法律學者舉辦或參加兩岸法學交流研討會,此外,因應兩岸長期交流發展需求,賡續辦理第10期「兩岸法律事務人才法制研習班」,有效提升處理兩岸法律事務人才素質。

(七)賡續推動兩岸民間醫藥衛生交流

兩岸衛生由於資源及制度不同,各自形成醫療特色,配合兩岸醫藥發展特性,積極推動兩岸各項醫藥衛生交流活動。本年度推動交流重點活動如:兩岸職業安全衛生學術研討會,兩岸四地牙醫業務及教育研討會、兩岸護理人員愛滋病防治交流及瞭解大陸醫療生技發展等學術活動,以期在互補互利原則下,增進兩岸人民健康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