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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及職掌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本會首長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3人(政務2人、常務1人)襄理會務。

  • 本會下設綜合規劃、文教、經濟、法政、港澳蒙藏、聯絡等六處,暨秘書、資訊、人事、主計、政風等五室,分別掌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項。另為統籌處理香港、澳門事務,設香港辦事處及澳門辦事處。
  •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1. 整體兩岸關係情勢研判、政策規劃、審議及協調。

    2. 兩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3. 兩岸經貿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4. 兩岸法政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5. 關於香港與澳門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6. 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說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委員、顧問與諮詢委員

  • 委員

    委員17人至27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目前委員包括行政院秘書長、政務委員及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文化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家安全局等機關首長。

  • 顧問/諮詢委員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目前遴聘之顧問有4人,列席本會委員會議;諮詢委員有25人,出席本會諮詢委員會議。

三、各種會報之設置及功能

  • 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1) 關於大陸政策工作計畫或方案之研議事項。 (2) 關於大陸工作法規制(修)訂之審議事項。 (3) 關於跨部會大陸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4) 其他有關大陸工作之事項。 委員會議審議或決定的事項,並經簽陳行政院院長核定,其重要事項或研(修)訂的法規(草案)並須函報行政院及提院會。

  • 諮詢委員會議

    以徵詢學者專家對本會推動大陸政策及大陸事務的意見為主,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 其他會報

    本會為加強與相關機關間之工作溝通與協調,得設置各種協調會報就各機關業務相關事務進行協調研議。